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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元服与固镇县仲兴乡政府、桑三军土地权属行
www.110.com 2010-07-24 11:20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蚌行再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桑元服,男,l962年出生,初中文化,住固镇县仲兴乡刘圩村小王庄。

  委托代理人赵敏,蚌埠市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桑元臣(桑元服之兄),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镇县仲兴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仲兴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左金培,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闻友高,仲兴乡副乡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桑三军,男,1954年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固镇县仲兴乡刘圩村小王庄。

  委托代理人徐晓光,固镇县仲兴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桑元服与被上诉人固镇县仲兴乡政府、第三人桑三军土地权属行政确认一案,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6日作出(2004)固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4月7日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函交固镇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8日作出((2005)固行再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桑元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桑元服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敏、桑元臣,仲兴乡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闻友高,第三人桑三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晓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即(2004)固行初字第2号判决认定,2003年12月11日,仲兴乡政府就桑元服与桑三军林木及土地纠纷一案,作出仲政(2003)106号文件。该文件未按程序送达给桑元服签收。桑元服经他人手取得该文件后,于2004年3月8日诉讼来院,要求撤销仲政(2003)106号文件,将第三人桑元军多占的0.74亩土地予以退还,并赔偿损失2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仲兴乡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该乡政府于2004年3月22日作出仲政(2004)18号文件,即“关于撤销仲政(2003)106号文件的决定”,并在开庭前提交法庭。据此认为,在桑元服不愿撤诉的情况下,应依法确认仲兴乡政府的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桑元服要求仲兴乡政府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另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仲兴乡政府作出的原仲政(2003)106号“关于刘圩村王庄组桑三军与桑元服树木纠纷的处理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仲兴乡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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