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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征地规划图 行政诉讼被驳回
www.110.com 2010-07-24 11:31

2月8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一起因不满征地规划图引发的建设行政规划及行政赔偿案终于尘埃落定,法院认为诉请撤销征地规划图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1995年12月7日,原海安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某电器公司申请,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后附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及征地规划图。原海安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现已变更为海安县建设局,其职权由海安县建设局行使。王某对该征地规划图不服,认为该图标明的四至界址有误,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05年11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王某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建设局的征地规划图并要求建设局赔偿其经济损失、责令电器公司返还其土地使用权。法院受案后,依法追加电器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海安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具有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是城建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一个程序,不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城建委已经过审核程序后,向电器公司发出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才是城建委作出的一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原告王某所诉请撤销的电器公司征地规划图,不属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城建委现已变更为建设局,职权由建设局行使。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5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6项、第44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一审裁定后,原告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王某上诉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写明扩地面积是7.2亩,而原海安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给电器公司的规划图是7.43亩;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裁决书都是以征地规划图为依据的,所以征地规划图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原海安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违反有关规定,其本身不具有参加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资格,却将上诉人不在批准扩建范围内的27.5平方米营业用房违法划入征地规划图中;征地规范图上有原海安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规划审批专用章,其应对该图负有法律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该征地规划图,由海安县建设局赔偿经济损失并返还土地使用权。

  被上诉人海安县建设局辩称,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个程序,不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过审核程序,向相关单位发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才是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上诉人所诉的征地规划图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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