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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国家司法考试雷同庭审纪实(3)
www.110.com 2010-07-24 11:31

  鉴于法庭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陈述的上诉意见及答辩意见,合议庭当庭归纳的本案焦点问题是:1.司法部是否具有确认司法考试成绩无效的行政职权;2.如何认识考试中出现的不同考生试卷答案雷同的现象;3.司法部将试卷答案雷同作为违纪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终审驳回诉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作为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定授权主管与实施机关,负有对国家司法考试的监管职责,并有权制定相关规范司法考试工作的行政规章,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属部颁规章,应予参照;关于试卷答案雷同可否视为违纪的问题,鉴于目前国家司法考试中存在的有关违规违纪情况相对复杂,以及司法考试有效监管手段的相对缺乏,司法部在有一定技术规范可循的情况下,根据评卷专家组的意见,适用当时有效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10条的规定,认定孙振国存在两门试卷与他人雷同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司法部据此作出确认孙振国考试成绩无效并无不当;关于孙振国要求撤销司法部对其作出的取消其2年参加司法考试资格的诉讼请求,经查,该决定的作出机关并非司法部,故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对此项请求本庭不予审理;关于孙振国提出的要求司法部公布其实际考试成绩的诉讼请求,因孙振国的考试成绩已被确认无效,对此项请求,以及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应当指出的是,司法部确认考生成绩无效,直接涉及考生的权利义务,确认机关应对被处理者本人作出并送达处理决定、说明事实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与途径。但在本案中,司法部在认定孙振国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无效时,未履行相应的告知程序,其作出认定孙振国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无效决定的行政程序存在不当之处,应予纠正并予规范。但鉴于上述不当之处并未给孙振国造成实体权益的侵害,据此,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孙振国诉讼请求的判决是正确的。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当庭判决驳回了上诉人孙振国的诉讼请求。

  案外答疑

  案件终审后,合议庭对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作出了如下分析。

  (一)关于司法部监管国家司法考试的职权问题

  本案上诉人孙振国认为,《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没有法律效力,司法部无权作出确认考试成绩无效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51条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54条对此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2001年10月31日联合发布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司法部负责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包括命题、组织考试、评卷及公布分数、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查处应试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制定考务办法及违纪处理办法等。2002年3月13日,司法部发布司法部令第71号《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具体规定了司法考试违纪行为的种类、处理机关及处理方式。此后,司法部又对上述规章进行了修改,并于2005年7月29日正式发布了第97号令《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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