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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国家司法考试雷同庭审纪实(6)
www.110.com 2010-07-24 11:31

  司法部在作出孙振国考试成绩无效的决定后,并未直接作出处理决定,而是由司法部司法考试司以内部发文的形式,通知了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省司法厅。司法部确认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无效,直接的后果就是应试人员所在地的省司法厅依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10条的规定对应试人员作出2年不得参加司法考试的处理决定。虽然该处理决定的作出主体并非司法部,而是省司法厅,法庭反复强调该处理决定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但是,司法部确认考试成绩无效的行为对应试人员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应当履行作出并送达行政决定、说明事实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与救济途径等行政程序。本案中,司法部并未履行上述程序,存在不当之处,应该予以纠正,但考虑到上述不当行为并未给孙振国造成实体权益的损害,因此,二审法院最终还是判决驳回了孙振国的诉讼请求。

  此案的终审对教育类的升学考试及行业的准入考试均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国家司法考试与中国法治事业具有一定的内在的联系。该项制度能否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取决于一系列相关制度的配套设计和推行,而将这样一项尚属初步的制度转变为一项由诸多制度配套而行的系统工程,需要人们有新的思想认识,更需要在诸多制度上予以完善和改进,这也是本案审理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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