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行政法案例 > 行政诉讼法案例 >
确认无效判决在行政登记案件中能否适用
www.110.com 2010-07-24 11:32

    案例:

    原告:李某,女,54岁,个体。

    被告:市房产局

    第三人:王某,男,56岁,个体。

    第三人:某实业公司

    第三人:某银行信用社

    2001年4月5日,第三人某实业公司与第三人某银行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同时用第三人王某与原告李某共有的房屋产权证签订抵押登记合同一份,当时王某在场,并出示了共有人李某同意该房屋抵押的证明,4月8日,信用社向被告市房产局申请房屋抵押登记,市房产局经审核后准予登记,并在王某与李某共有的产权证上作了他项权利登记。李某得知后,以证明虚假、非本人签字为由提出异议,并以市房产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他项权利登记。审理中查明,市房产局作出的他项权利登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只是王某出具的证明系伪造,李某对其事实并不知晓。因此,对这个案件如何判决出现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判决撤销登记,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诉讼请求,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应判决确认登记无效。

    一、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是:

    行政登记是行政主管机关依当事人申请,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状态加以记载,予以认可和证明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登记行为并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登记机关不能以自己意志决定当事人是否享有某一权利,或是否应负担某一义务。当事人之间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变动,取决于当事人本身的法律行为,而非取决于登记机关的登记。行政登记的法律后果,在于推定了其所登记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性,籍登记簿的记载,起公示作用,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查阅主管机关登记簿的记载,了解相应的权利状况,使之具有社会公信力。

    行政登记这一法律功能,决定了登记机关依法为登记行为时,完全不享有自由裁量权,且依法只应负形式审查义务。登记机关只能依相对人的申请,对相对人申请登记的事项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是否给予登记取决于相对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登记机关的职责,在于“审查申请人是否依法提交了申请登记所需的材料,申请登记事项有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申请材料内容之间是否一致等”。只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的规定,登记机关即应依法予以登记。至于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民事法律关系状态在实质上是否合法有效,则不在登记机关的职责范围之内。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