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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先福等诉桂阳县公安局非法拘传请求行政赔偿
www.110.com 2010-07-24 11:32

    「案情」

    原告:蒋先福,男,30岁,汉族,湖南省新田县大坪塘乡大冲村农民。

    原告:刘金文,男,50岁,汉族,湖南省新田县大坪塘乡大冲村农民。

    原告:蒋贤华,男,66岁,汉族,湖南省新田县大坪塘乡大冲村农民。

    被告:湖南省桂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兰祖教,局长。

    1995年1月9日晚,桂阳县四里乡东塘村被盗耕牛一头,失主向桂阳县公安局流峰派出所报案后,流峰派出所于1995年1月17日下午和晚上,以原告蒋先福、刘金文、蒋贤华盗窃耕牛嫌疑,将其当面口头传唤到流峰派出所,将原告蒋先福的一部“龙马”小四轮运输车扣押到新田县公安局,在询问过程中,由于三原告否认盗窃行为,流峰派出所干警将三原告戴上了械具,并对刘金文、蒋先福用皮带抽打,强制询问,原告蒋先福被迫承认盗窃了耕牛,原告蒋贤华在限制人身自由时,小便拉在身上。三原告被限制自由30多小时,1995年1月19日才将三原告释放。1995年1月20日盗窃牛案破获,盗窃耕牛并非原告三人,而系桂阳县四里乡上东塘村谭××所为。1995年1月19日原告蒋先福、刘金文,经新田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为轻微伤,鉴定医药费分别为人民币500元、600元。原告蒋贤华关押期间由于年老体弱,又受风寒,经医院诊断为风寒湿之痹。蒋先福花去医药费304.4元,刘金文花去医药费607.8元,蒋贤华花去医药费1278.44元。蒋先福、刘金文、蒋贤华被释放后,申请被告桂阳县公安局赔偿未果,于1995年4月19日,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医药费、营养费、因关押的误工费及扣押车辆损失等费用。

    原告诉称:1995年1月9日晚桂阳县四里乡东塘村被盗耕牛一头,失主听说这头牛是从大坪塘用一部小四轮拖走的,车是大冲的。失主便根据自己的怀疑向桂阳县公安局流峰派出所报案。流峰派出所也未侦察属实,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于1月17日下午和当晚先后将受害人蒋先福、刘金文、蒋贤华分别从大坪塘乡大冲村、茂家等地抓到新田县公安局,把受害人蒋先福的一部“龙马”小四轮车扣押在新田县公安局,即时将三受害人用铁手铐铐住,抓至桂阳县派出所关押,用“车轮战术”刑讯逼供四十八小时之久,不许睡觉、吃饭、大小便也只能在屋角进行。在审讯期间,流峰派出所的干警轮流用拳打、脚踢及三角皮鞭抽打,多次进行严刑拷打。本案后经新田县公安局大坪塘乡派出所及新田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查明,偷盗耕牛人系桂阳县四里乡上东塘村谭××所为。原告因为被告行为显系违法,对原告的心身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请求法院(1)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责令被告给受害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损失费10000元。(2)赔偿全部治伤医药费、营养费、因关押伤害的误工费2200元和扣押车辆损失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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