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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纠纷上诉案
www.110.com 2010-07-24 13:09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宗X,1945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现住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高明区卫生局。住xxx.

  法定代表人:廖X群,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X明,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方X华,XX市高明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宗X因诉被上诉人XX市高明区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XX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7)明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了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谢少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建红、陈秉全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0月20日,王宗X向XX市高明区政府信访,反映在高富石油有限公司医护室下岗后想开医疗诊所,曾多次向卫生局提出签发职业许可资格证,遭到拒绝,请求政府协调解决。XX市高明区政府领导接访批示向卫生局调处,并将结果报区信访局。XX市高明区卫生局在同月29日以“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王宗X先生申请个人行医有下列与基本条件不相符的因素:1、具有本地户口,王目前仍是四川省攀枝花市户口。2、被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据了解,王属于被单位开除,但至今未满5年。以上两点就是我局不同意王宗X在本区设置个人诊所的理由”向XX市高明区信访局答复。2006年1月8日,王宗X向XX市高明区卫生局申请变更《医师执业证》执业地址。2006年3月8日,XX市高明区卫生局作出内容是“王宗X先生:你向省卫生厅反映的要求解决职业问题的信函已转我局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方位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根据我局资料显示,你原注册的执业地点为‘高明市高富石油有限公司医护室。’因该机构的主管单位XX市中油高富石油有限公司解除与你的聘任关系,这是你不能在该医疗机构继续执业的根本原因。若你要彻底解决执业问题,请在取得合法医疗机构的聘用证明后到我局办理医师变更执业地点的变更注册手续”的《关于王宗X要求解决执业问题的复函》。10月24日,王宗X向XX市卫生局提出复议申请。12月31日,XX市卫生局作出佛卫复办函[2006]002号《XX市卫生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XX市高明区卫生局对王宗X作出不予变更《医师执业证》的行政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XX市高明区卫生局是《医师执业证》注册的职能部门,有权对《医师执业证》注册内容的变更申请予以审查。王宗X在2006年1月8日向XX市高明区卫生局申请变更《医师执业证》执业地址过程中,没有提供单位聘用证明,不符合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注册条件,XX市高明区卫生局对王宗X的申请作出《关于王宗X要求解决执业问题的复函》已有告知,履行了职权行使的注意义务。王宗X要求予以注册的理由不足,《关于王宗X要求解决执业问题的复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XX市高明区卫生局2006年3月8日对王宗X作出的《关于王宗X要求解决执业问题的复函》,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宗X承担。 上诉人王宗X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998年1月,王宗X经XX市人事局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为内科主治医师,受聘到高明市高富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富石油公司)工作。高富石油公司申办设置了高富石油公司医务室,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负责人是王宗X。王宗X用主治医师职称证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在XX市高明区卫生局注册,发给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期后,又经法定程序申请换发了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为高富石油公司医务室,法定代表人为钟楷明,地址为XX市高明区富湾镇,主要负责人为王宗X。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只有王宗X一人。2003年4月,XX市中油高富石油有限公司买下高富石油公司和医务室,并开除了王宗X。离厂后,王宗X曾经多次向XX市高明区卫生局申请变更高富石油公司医务室为其诊所和变更执业地点,但是XX市高明区卫生局均不予变更。同时,王宗X也多次要求变更《医师执业证》,XX市高明区卫生局却不予受理。XX市高明区卫生局有权有责任解决王宗X的执业问题。王宗X是已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又有新的执业地点。XX市高明区卫生局不应该把王宗X当成未注册的医师来处理,要求聘用证明才能变更。XX市高明区卫生局把已经从事临床工作40年和已经注册执业医师当成了未注册的医师来适用法律,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剥夺了王宗X变更的权利和合法执业的权利。原审法院认为XX市高明区卫生局已经告知,并履行了职权行使的注意义务,但XX市高明区卫生局告知的是未注册医师办理注册手续的注意义务,而不是已注册医师变更注册的注意义务。请求判令XX市高明区卫生局变更已经注册的王宗X的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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