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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宝公司诉家乐仕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和
www.110.com 2010-07-24 14:09

  案情

  原告:南海市富士宝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富士宝公司)。

  被告:南海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家乐仕公司)。

  DK203型电热开水瓶由原告富士宝公司董事长陆社本发明设计。1996年8月12日,富士宝公司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该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1997年5月21日,国家专利局授予其该产品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96308427.5.专利公报载明:本专利主视图所表示的电热开水瓶外观设计为直立式,上部的储水瓶外形为透明的头盔形,通过透明储水瓶可见到内有一圆柱形净化器,净化器后面竖立一条圆管状排气管。从储水瓶前部与圆柱形的瓶体上端是半圆弧状的凸檐,凸檐上有两个小圆形保温、加热指示灯,下面有一心形的出水开关;从立体图看瓶体正面,两侧向内凹的曲面,瓶底下部有一条平行线,底座前有一凸出的三个半圆弧形花瓣式的接水盘,其内为竖条图案;后视图可看到储水瓶上部心形盖子的形状,盖子边缘有4个长方孔,底座上面右侧设计了竖向长条状的电源开关和电源接线孔;右视图所表示的瓶体置于储水瓶的凸檐即“头盔”帽檐的后边,凸檐的整体形状为近似帽檐状,檐尖略低,与瓶体形成60度角,表面可见到指示灯,底座与接水盘连成一体。

  多年来,富士宝公司为了开拓建立公司的销售网络,投入了大量资金、人力、物力,在全国各地建立了一级经销商,如沈阳天虹电器经销部、山东淄博联华百货部等83个单位;二级销售网点,如北京怀柔县百货大楼等500个单位,形成了一个较大规模的销售网络,并建立和实施了一系列的营销方案、奖销办法、回扣计算方法、回笼资金贴息比例、年终返利标准及适销某一产品的信息等。对上述经营信息,富士宝公司采用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对知悉公司销售网络的销售人员经常进行保密教育,明确保密义务,并制订员工手册,规定“对公司的业务秘密、技术资料以及工作会议笔录等均视为商业秘密,不得向外泄漏,违者受到严肃处理”等。

  家乐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应明于1991年起任富士宝公司的销售员,1995年任销售部经理,1997年6月辞职离开富士宝公司,并于辞职前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注册了家乐仕公司。1997年7月,家乐仕公司向国家专利局申请GD601、GD602电热开水瓶外观设计专利,8月开始生产,10月投放市场,11月开始向富士宝公司建立的销售网络销售GD601、GD602电热开水瓶。根据佛山市会计师事务所对家乐仕公司的财务帐册的审计查帐,其于1997年11月、12月向富士宝公司的销售网络及未公知的网络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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