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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诉解国新非专利技术纠
www.110.com 2010-07-24 14:09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扬民三初字第0001号

  原告仪征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活塞环公司),住所地仪征长江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吴映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明,江苏扬州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金昌,仪征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解国新,男,37岁,汉族,住仪征市马集乡岔镇村。
  委托代理人徐恒敏,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仪征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与解国新非专利技术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活塞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人陈志明、庄金昌,被告解国新及其诉讼代理人徐恒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国新于本调解书送达时赔偿活塞环公司人民币35000元,并承诺不利用活塞环公司活塞环倒外角机技术为他人服务;
  二、其他无争议。
  本案诉讼费4510元,由活塞环公司和解国新各半负担2255元(此款已由活塞环公司预付,解国新在本调解书送达时将应承担之款项径交给活塞环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子平  
审 判 员  姚 江  
代理审判员  于 毅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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