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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选举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www.110.com 2010-10-10 12:55

  【案情】

  某小区选举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中,一部分业主认为另一部分业主存在舞弊行为,遂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纠正。

  【判决】

  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选民资格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公民对于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5日内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唯一的选举事项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至于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中出现的争议,有关业主有提出异议的,不属于民事争议,不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之列,业主不享有诉权。如果有关业主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当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规定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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