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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恶意抢注"恩威"域名被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
www.110.com 2010-07-24 13:14

    中国法院网讯   12月22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宣判,法院一审认定“恩威”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应为驰名商标,判决被告贺某注销其注册的域名“www.恩威.com”,并赔偿原告恩威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2005年12月,四川遂宁一公司职工贺某注册了“www.恩威.com”的域名,并在域名交易网站易名网上以2万元的价格挂牌出售。

    今年7月,成都恩威公司发现贺某未经其许可,抢注“恩威”中文域名并高价出售后,认为贺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因此诉请法院确认“恩威”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注销其恶意注册并赔偿损失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实,1994年“恩威”商标就由恩威公司的关联企业成都恩威制药离开了公司开始使用,至今已达12年。目前恩威公司主要使用的第 1688452号“恩威”商标注册时间为2001年,持续使用时间也近5年,该商标由“恩威”汉字及日月图形组成,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近3年来,恩威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恩威”商标投入的宣传费用高达2亿余元,广告范围涉及到全国各地。根据相关审计报告,2003年至2005年,“恩威”相关13款系列医药用品销售7千万余盒,销售收入达9.94亿余元,上缴税费1.25亿余元。企业资产总额达6.2亿余元,企业集团与“恩威”品牌多次荣获国家部委及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称号和证书。此外,国内还出现了生产销售假冒“恩威”牌医药产品的案件。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相关公众对“恩威”商标的知晓程度较高,其已符合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的条件,故认定, “恩威”商标为驰名商标。

  贺某以“恩威”汉字注册域名,其中“恩威”汉字是恩威公司商标的显著部分,故与恩威公司的注册商标相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且贺某不能举证证明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利,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其又在网络上要约高价出售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贺某主观上具有恶意,其行为已侵犯了恩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恩威公司既未证明其经济损失,也不能证明贺某侵权获利,因此法院综合考虑被告虽抢注域名及挂牌销售,但尚未实际使用,以及不良影响尚未体现等因素,酌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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