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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拓"注册商标有效 "江南奥拓"可以并存
www.110.com 2010-07-24 13:14

    中国法院网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了两份关于“奥拓”商标的争议裁定,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和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对这两份裁定均有不同意见,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依法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奥拓” 注册商标有效的裁定。

    长安公司拥有指定使用于第12类微型轿车商品的第706751号“奥拓”商标和用于第12类客车、货车、轿车、汽车零配件商品的第876763号“奥拓”商标。

     江南公司于2004年10月18日向商评委提出了撤销两个“奥拓”商标的申请。理由为:“奥拓”汽车项目是我国兵器工业在“八五”期间引进的重点项目,兵器工业总公司决定由本系统内的长安机器制造厂、江南机器厂(江南公司前身)等四家企业共同生产奥拓轿车,统一使用“CHANGAN”主商标,车的左后分别使用“长安奥拓”、“江南奥拓”。江南公司自1993年起开始使用“奥拓”商标。长安机器制造厂分别于1994年4月22日、年12月9日申请注册了  “奥拓”商标,并于1995年4月17日、1999年11月23日分别申请转让给长安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长安公司前身)。江南公司认为,从“奥拓”的历史和现状看,长安公司不应独占“奥拓”商标,而只能注册“长安奥拓”。

    商评委于2006年5月24日分别作出商评字[2006]第 1526号裁定和商评字[2006]第1525号裁定,认为长安公司虽然在先申请注册了“奥拓”商标,但鉴于“奥拓”一词的历史原因,任何一方在先取得 “奥拓”商标专用权后,都不应由此而否定历史以及排斥原共存者的正当合理使用。“江南奥拓”、“长安奥拓”事实上已成为相关公众识别双方商品的标志,分别成为江南公司和长安公司所拥有的商标,这种基于历史和长期并存使用所形成的商标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商评委维持了争议的第706751号“奥拓”商标及第876763号“奥拓”商标的注册有效。

    江南公司因对两裁定不服,诉至法院称:“奥拓”是否为车辆通用名称和型号,直接影响到争议商标是否应该被撤销。因此,“奥拓”是否是车辆通用名称和型号是“奥拓”商标争议案的焦点问题。但商评委却回避此问题,没有对此争议进行审查,造成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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