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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四川中信旅行社以与其
www.110.com 2010-07-24 13:15

  「案情」

  原告: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称中信公司)。

  被告:四川中信旅行社(以下称川信社)。

  1993年9月20日,中信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CITIC”商标。1995年2月7日、1995年2月28日、1996年1月28日、1996年4月21日、1996年5月21日、1996年10月28日、1997年2月21日,国家商标局分别批准中信公司“CITIC”商标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第39类(旅行、旅行预定等),“CITIC中货商标在第29类(食用油等)、第16类(明信片、印刷品等),”中信“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第39类(旅行社等)、第42类(旅馆、社交陪伴等)注册,并颁发了商标注册证。1999年3月1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中信“注册商标为北应京市著名商标。1999年12月29日,国家商标局认定中信公司在金融业务上的”中信“、”CITIC“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1996年4月30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川信社登记注册,登记企业名称为“四川中信旅行社”,主营三类旅行业务,兼营文化办公用品。

  1998年12月31日,JI!信社制作的资产负债表所盖印章英文为“SICHUAN CITIC TRAVEL SERVICE”。同年,川信社印发的宣传品印有“四)11中信旅行社 SICHUAN CITJC TRAVEL SERVICE九八奉献”字样。2000年1月18日,川信社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申请所盖印章英文为“SICHUAN CITIC TRAVEL SERVICE”。  1999年,川信社印发的该社 1999年报价表封面印有“CITIC”文字组成的圆状图形;印刷的记事本封面印有“CITIC”文字组成的圆状图形。1999年8月30日,川信社向中信公司下后中信旅游总公司邮寄的旅游行程及报价表及信封,均印有“四川中信旅行社”字样和“CITIC”文字组成的圆状图形等。1999年,川信社销售主管郑琼的名片上印有“CITIC”文字组成的圆状图形。

  1999年1月15日,中信公司与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约定:中信公司许可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使用其第35类、第36类、第42类“中信”注册商标和第35类、第36类、第42类“CITIC”注册商标;使用期限为1年;使用费为180万元。同时,中信公司与中信旅游总公司签订了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约定:中信公司许可中信旅游总公司使用第36类、第39类“中信”、“CITIC”注册商标;使用期限为1年;使用费用为50万元。1999年9月1日,国家商标局对上述许可合同备案。1999年11月22日至同年12月12日,中信公司人员为诉讼开支的机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机场管理建设费、住宿等费用共计11708元。川信社在本院限期内未能提交其经营获利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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