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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试用导致使用公开
www.110.com 2010-07-24 13:20

  案例

  1998年3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就1993年5月19日授权公告的ZL91216685.1号实用新型专利作出第1005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该决定所涉及的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保护的客体是“一种用于装配单框双玻璃塑料窗双玻璃单元的可拆卸塑料组合件,它包括间隔条1、燕尾式扣紧边2和承插角3,其特征在于:(A)置于两块玻璃之间的间隔条1,它是以硬质聚氯乙烯为骨架型材,型材上部为封闭式中空型腔,下部为开口式型腔,槽口向下,位于槽口两侧的底边为玻璃定位边,骨架型材两侧设有吸盘状软质聚氯乙烯弹性密封贴条,(B)燕尾式扣紧边2是一种嵌入间隔条开口型腔内的硬质聚氯乙烯开放型材,型材中心部位为插接体,两侧为各向内倾斜10~20°的夹紧边,(C)承插角3是将两个端部切割成45°斜角的间隔条连接成框的直角承插件,承插角端部是由中间带有沟缝的两部分组成的胀紧口,沟缝的一侧似舌状,另一侧为平板状。”

  该决定中,合议组根据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确认了下述事实的存在:

  1?垺⒋?1989年4月到1990年10月,用本实用新型装配的单框双玻璃塑料窗在24个工程点进行试验,共安装试验窗约2220樘,总面积约4000平方米;1990年对抚顺某工程58樘本实用新型塑料门窗试用(本案专利说明书)。

  2?垺⒅ぞ?2(张家口钢窗总厂出具的证明)第9页和第10页介绍了这样的事实,在双玻璃窗研制过程中,共挤出间隔条四万米,扣盖八千米,分别供给研究院?嚰醋ɡ?权人?垺⑸蜓艟美?管材有限公司、青路异型材有限公司、大连紫杉门窗厂、新疆天山塑料厂、张家口钢窗厂,装配成双层玻璃窗试用,共装配双玻塑料窗两千余樘,地点在抚顺,吉林、沈阳、大连和乌鲁木齐,时间为1989年9月至1990年10月。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这些使用都属于试用的性质,但是否一切试用都属于不影响新颖性的行为还需要具体分析。专利法关于新颖性的规定并未排斥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之前进行试验性使用,因为一项新产品的研制过程不可避免包含研究、试用的过程。但是,无论何种性质的使用,若要保证被使用的技术内容日后申请专利之时能够满足新颖性的要求,前提条件是其内容不处于公众中任何人想要得知就能得知的状态。

  虽然专利权人也辨称专利权人与试用方之间存在保密协议,并在口审中提出了反证1、2、3作为证据。但是其中反证1、2都是1996年4月和1994年作出的,反证3虽然是试用前签订的,但是并未涉及保密的内容。合议组认为,如果专利权人存在保密的意愿,那么理应在试用前就明确地告知试用单位,从而使对方采取一定的措施使保密的愿望能够得到落实,尤其对于本专利产品这样一种用于公共建筑物的窗户的产品,不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是难以保证保密真正落到实处的。反证2作为事后的说明没有得到进一步证据的支持,是不能作为采信的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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