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秀诉黄居茂剽窃其科技成果侵犯科技成果权
www.110.com 2010-07-24 13:21
「案情」
原告:郭文秀,男,68岁,青海省农林科学院职工,住该院家属院。
被告:黄居茂,男,59岁,青海省农林科学院职工,住该院家属院。
原、被告均系青海省农林科学院小麦作物研究所的研究人员,长期从事高原小麦品种的研究工作。4425小麦科研项目原是该院小麦作物所原所长黄华轩主持的项目。1980年冬,由该所王林武在云南元谋县用核不育系品种小麦和其他小麦杂交,并在1982年春、冬两季,用所得到的第二杂交后代的不育株与“青春533”进行杂交、回交后,得到的新品种代号为“4425”。1984年,黄华轩退休,4425小麦科研项目即交由被告负责,此后进入品鉴、品比、区试和生产试验阶段。
该“青春533”小麦品种,系1979年冬原告在云南省元谋县利用杂交组合,生产出代号为79533. 82-279的后代,后命名为“青春533”,1987年6月2日,青海省科委向省农科院下达了青春小麦丰产优质抗锈新品种选育的科研项目(即“青春533”),其全部科研经费由省科委承担。被告和本所其他科研人员在“青春533”的品鉴阶段参加了该项目研究工作,被告并任该项目负责人。经品鉴、品比、区试、生产试验等阶段,“青春533”选育成型试播成功,于1988年7月报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经审定合格,青海省农林科学院小麦作物所获得了合格证书。1991年7月1日,省科委向“青春533”项目的完成单位青海省农林科学院小麦作物所和主要研究人员原告、被告等颁发了省级科技成果证书,并对参加项目的科研人员给予了奖励。1992年7月29日,青海省农林科学院将“4425”小麦品种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报审,至本案审结时评审尚无结果。但经有关部鉴定,“青春533”与“4425”存在差异,不是同一品种。
原告认为,“4425”是与“青春533”完全一样的小麦品系。“青春533”小麦品种是其在1979年选育而成,1982年定型,1988年7月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推广。被告以改换商标的手法推出了与“青春533”完全一样的“4425”小麦品种,构成了对其科技成果的剽窃行为。故起诉至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郭文秀,男,68岁,青海省农林科学院职工,住该院家属院。
被告:黄居茂,男,59岁,青海省农林科学院职工,住该院家属院。
原、被告均系青海省农林科学院小麦作物研究所的研究人员,长期从事高原小麦品种的研究工作。4425小麦科研项目原是该院小麦作物所原所长黄华轩主持的项目。1980年冬,由该所王林武在云南元谋县用核不育系品种小麦和其他小麦杂交,并在1982年春、冬两季,用所得到的第二杂交后代的不育株与“青春533”进行杂交、回交后,得到的新品种代号为“4425”。1984年,黄华轩退休,4425小麦科研项目即交由被告负责,此后进入品鉴、品比、区试和生产试验阶段。
该“青春533”小麦品种,系1979年冬原告在云南省元谋县利用杂交组合,生产出代号为79533. 82-279的后代,后命名为“青春533”,1987年6月2日,青海省科委向省农科院下达了青春小麦丰产优质抗锈新品种选育的科研项目(即“青春533”),其全部科研经费由省科委承担。被告和本所其他科研人员在“青春533”的品鉴阶段参加了该项目研究工作,被告并任该项目负责人。经品鉴、品比、区试、生产试验等阶段,“青春533”选育成型试播成功,于1988年7月报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经审定合格,青海省农林科学院小麦作物所获得了合格证书。1991年7月1日,省科委向“青春533”项目的完成单位青海省农林科学院小麦作物所和主要研究人员原告、被告等颁发了省级科技成果证书,并对参加项目的科研人员给予了奖励。1992年7月29日,青海省农林科学院将“4425”小麦品种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报审,至本案审结时评审尚无结果。但经有关部鉴定,“青春533”与“4425”存在差异,不是同一品种。
原告认为,“4425”是与“青春533”完全一样的小麦品系。“青春533”小麦品种是其在1979年选育而成,1982年定型,1988年7月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推广。被告以改换商标的手法推出了与“青春533”完全一样的“4425”小麦品种,构成了对其科技成果的剽窃行为。故起诉至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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