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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天德诉瑞安市罗南摩托车配件厂专利侵权纠纷
www.110.com 2010-07-24 13:21

    「案情」

    原告:祁天德。

    被告:瑞安市罗南摩托车配件厂。

    1990年7月14日,祁天德向国家专利局申请50型系列摩托车无级变速皮带轮实用新型专利。国家专利局于1991年6月12日公告,同年10月2日授予祁天德该项实用新型专型权,专利号为90216314.0.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1、一种50型系列改进型摩托车无级变速皮带轮,它包括移动从动盘、从动盘、弹簧、弹簧座,其特征在于移动从动盘内的滑套和从动盘的轮毂外径相配合,滑套内槽中用滑销和从动盘外轮毂上的孔相配,从动盘的轮毂内径和锥套外径相配合等。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50型摩托车无级变速皮带轮,其特征在于滑套采用粉末冶金件加工而成,其内槽形状为腰形。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50型摩托车无级变速皮带轮,其特征在于从动盘的轮毂端部开有安装档圈的卡槽。1992年3月4日,祁天德与南昌市胜利金属瓶罐厂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实施了该项专利。

    瑞安市罗南摩托车配件厂(下称配件厂)于1989年6月试制与祁天德专利产品相同的园柱滚动轴装置的皮带轮。1991年6月改为生产花键轴(六键槽)装置皮带轮。该皮带轮与专利产品的相同之处在于亦包括移动从动盘、从动盘、弹簧座、弹簧,从动盘轮毂内径和锥套外径相配合,从动盘轮毂端部开有安装档圈的卡槽;不同之处在于花键轴皮带轮的滑套和移动从动盘之间为紧压件结合,移动从动盘内的滑套与从动盘上的轮毂均开有六键槽,将滑套和轮毂沿键槽配合插入即可使移动从动盘与从动盘之间沿轴向运动,而滑套内槽没有滚销、从动盘轮毂上没有孔以及两者的配合。

    1991年3月至9月期间,祁天德在全国摩托车配件订货会及市场上发现配件厂生产销售的“罗陵”牌50型摩托车外弹簧皮带轮与其申请专利的皮带轮结构相同。后曾与专利事务所的人员一同找配件厂交涉,要求配件厂停止生产,被拒绝。1992年4月的订货会上,祁天德又看到配件厂对外签订该种产品供货合同,遂于1992年5月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配件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配件厂辩称,其于1991年6月已停止生产50型摩托车外弹簧皮带轮,改为花键外弹簧皮带轮,该种皮带轮与祁天德的专利产品结构不同,因此,没有侵权。

    「审判」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配件厂在祁天德被授予专利后所生产销售的花键外弹簧皮带轮,虽然改变了该项专利权利要求中滚销与孔相配合的技术特征,但这种变更与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无实质性区别,故应属侵权,配件厂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之规定,于1992年8月26日判决:一、配件厂停止侵权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祁天德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二、配件厂赔偿祁天德经济损失费计人民币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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