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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秉正诉北京市康达汽车装修厂专利实施许可合(3)
www.110.com 2010-07-24 13:21



  1989年5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撤销原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北京市康达汽车装修厂给付被上诉人刘秉正3个月入门费共计1200元。

  一、二审诉讼费各252元,均由康达汽车装修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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