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知识产权案例 > 著作权法案例 >
门卫私拿6颗螺丝被责自杀 家属获赔13万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中国法院网讯   门卫诸某私拿公司几颗螺丝被发现后,因不堪公司领导的责备,竟在公司里撞墙自杀身亡。为此,诸某家属将公司告上法庭提出赔偿。1月18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线缆设备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12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58岁的诸某生前是南汇一家线缆设备公司的门卫。2005年11月13日,诸某在当班时私拿了公司6颗15厘米长的螺丝等放入随身拎包内,被接班的同事发现并向上汇报。

     次日中午,诸某被公司领导找去谈话,并被要求写一份深刻的检查。当天18:30分左右,诸某在写下《我的坦说》及《遗书》后,在公司门卫室东侧撞墙自杀。被发现后,公司即报警并将诸某送往附近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又于当晚转至上海华山医院救治。经诊断,诸某为颈椎骨折并截瘫,后终因医治无效于同月30日死亡。去年11月13日,原告诸某家属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原告诉称,诸某拿了点螺丝,因公司领导在找其谈话时,采取训斥、谩骂、攻击等不正当的工作手段致其精神崩溃后自杀,因此,诸某的死亡后果与公司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5万余元。

    被告则辩称,诸某私拿公司财物,被发现后领导找其谈话,既无严厉的语言,更无辱骂、攻击的语言。诸某撞墙自杀,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在整个事件中毫无过错,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诸某私拿公司财物,违反企业厂规厂纪,被公司领导找谈话后,又以不理智的自杀方式来证明自己清白,因谈话的不当言语并不必然导致自杀行为的发生,故诸某本身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然而,从本案证据材料看,公司领导在找诸某谈话过程中,也确实存在言语不当之处,使诸某感到极大的精神压力,这与其自杀行为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对于该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南汇区法院富心振金宇杰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