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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动画"也受著作权保护 擅自用判赔2万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三维动画”是一种新类型的作品,不同于传统的文字作品和电影作品,但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要求,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深圳电视台在自己播出的电视专题节目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制作的“三维动画”,二审法院判决其行为构成侵权。此案件25日被列入2006年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
  深圳市点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和2004年2月与深圳两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制作合同,分别为两家企业制作了5分钟和6分钟的地产影视动画,收取了报酬,并在合同未约定著作权归属的情形下,以受托人身份取得了两件影视动画片的著作权。

  2004年10月,深圳电视台在其《家园》栏目的《今日写字楼》片头,未经点石公司许可播放了上述作品,时间约10秒至15秒。2005年1月,点石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深圳电视台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侵权责任。

  深圳市中院经审理查明,点石公司的两件作品是运用三维软件,在虚拟的空间通过虚拟的镜头来设定生活中所没有的场景,并完成实际拍摄所无法达到的效果。《今日写字楼》是深圳电视台第六频道《家园》栏目中的专题节目,节目内容插播了广告,具有营利成分,而非新闻专题节目。其播出的片头画面全部来自点石公司的两件作品。

  法院认为,涉案作品的创作虽然与传统作品的创作方式不同,但其放映效果与电影作品相类似,且具有独创性,因此可以比照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予以保护。深圳电视台未经许可播放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点石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决深圳电视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点石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表示,类似于“动漫”等新类型的作品,创作手法新颖,而且可以利用网络的平台实现可持续发展,市场空间巨大,由于其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的要求,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以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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