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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出租方不担责 张抗抗诉东方广场二审又没赢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张抗抗诉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抗抗的上诉,维持原判。作为盗版图书销售地的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不承担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责任。

  2002年5月,张抗抗创作的小说《作女》由华艺出版社出版发行。同年9月,有人在北京东方广场新天地商场地铁层中图公司销售部特卖场北京紫香苑书刊经营部购买了两本《作女》,取得了中图公司连锁店购书小票一张,该购书小票上盖有东方广场公司“RECEIVED收讫”印章。张抗抗认为这两本书为盗版,因此把北京东方广场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中图公司于2002年8月与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签订了场地租用协议,双方约定中图场地租金费采取扣率租金方式,由东方广场公司在中图销售款中扣除。中图公司在租用场地期间,招租了北京紫香苑书刊经营部等书商举办了进出口图书特卖会。法院认为从张抗抗提交的购物小票来看,图书直接销售行为人应是北京紫香苑书刊经营部,不能认定东方广场公司是被控盗版图书的销售者。因此驳回张抗抗的诉讼请求。

  张抗抗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她认为东方广场公司是以场地和管理作为投资,参与和支持中图公司举办销售图书的特卖场,其采取“扣率”的方式收取“租用费”,实为销售利润的提成。

  二审法院认为,案件的焦点在于东方广场公司是否参与了被控盗版图书的销售,是否应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东方广场公司仅仅在购书小票上加盖“收讫”印章的行为不能说明其是涉案图书的销售者,这一点有一系列的事实印证:东方广场公司与中图公司存在场地租赁关系、涉案图书系在挂有醒目招牌的中图公司图书销售特卖场购得、购书小票系由中图公司连锁店出具、正式购书发票由直接销售者北京紫香苑书刊经营部出具。况且,东方广场公司在购书小票上盖章仅仅是为了依据租赁协议计算中图公司特卖场的销售额以收取场地租金,其出租场地、在他人购书小票上盖章的行为亦不构成参与图书销售的行为。东方广场公司与中图公司仅具有场地租赁关系,东方广场公司作为场地出租方没有权利和义务审查场地承租方在所承租场地销售图书的著作权问题,张抗抗关于东方广场公司是涉案图书的销售者的主张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抗抗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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