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知识产权案例 > 著作权法案例 >
伍望生侵犯著作权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有关物证、书证证实,被告人伍望生亦供认不讳。

  桥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伍望生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邓小平文选》第三卷普及本,并公开发行,非法获利2万余元,且质量粗劣,影响很坏,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桥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伍望生的犯罪事实成立,但起诉书认定伍望生犯投机倒把罪属定性不当。伍望生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决定”生效前,本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投机倒把罪定罪量刑。但是,对伍望生的犯罪行为处理时,“决定”已经生效。“决定”对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法定刑,轻于刑法对投机倒把罪规定的法定刑。“决定”是对刑法的补充,根据刑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伍望生一案,应适用“决定”定罪量刑。因此,对伍望生的行为应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决定”第四条的规定,对查获的违法所得和供犯罪所用的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伍望生的辩护人请求对伍望生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据此,桥口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19日判决:

  一、被告人伍望生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随案移送的赃款4120元,赃物中文BP机1台,均予以没收。

  被告人伍望生没有上诉,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