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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承志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4)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三、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承志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三干零八十—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一百六十六元;四、驳回原告张承志要求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赔偿其精神损失人民币五千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七十元(原告张承志已预文),由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单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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