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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2)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3.河北省公安厅复湖南省公安厅的公函,用以证明河北王跃文原名王立山,从事煤炭生意,在身份证遗失后更名为王跃文;

  4.票据,用以证明湖南王跃文为调查和追究侵权行为而开支的各项费用。

  被告叶国军辩称:《国风》一书是从正规渠道进货的合法图书。作为经销商,本被告已尽必要的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叶国军提交了《出版物征订发行委托书》,用以证明经销《国风》一书是合法的。

  被告河北王跃文辩称:公民有权决定和更改自己的姓名,本被告通过河北省遵化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后,使用“王跃文”为自己的法定姓名,完全符合法定程序;本被告以自己的姓名出版《国风》一书,是行使自己的著作权,与原告无关;原告起诉的是王立山,而本被告叫王跃文,故原告的起诉与本被告无关,本被告不是本案当事人。

  被告河北王跃文提交以下证据:

  1.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用以证明河北王跃文使用的姓名是经合法程序取得,《国风》署的是作者自己名字,没有侵犯湖南王跃文的著作权;

  2.互联网上下载的报道文章,用以证明湖南王跃文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及回答网友询问时,已明确表示知道《国风》不是他的作品,河北王跃文的身份证也非伪造。

  被告中元公司辩称:本被告尊重原告,从未侵害原告的权益,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况且作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经营主体,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被告中元公司提交了《出版代理合同书》,用以证明中元公司是经河北王跃文授权,负责联络出版事宜,代理出版《国风》一书,该公司的行为只是一种代理行为。

  被告华龄出版社辩称:《国风》一书的著作权归中元公司所有,作者署名与作者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本被告认为,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有权以自己的姓名发表作品,这一权利受法律保护,因此才与著作权人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出版《国风》一书。该书书号为ISBN7-80178-149X/1.10,是正规出版物。作为国家级出版单位,本被告依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出版者的审查义务,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被告华龄出版社提交了河北王跃文于2004年4月26日向华龄出版社出具的《长篇小说〈国风〉出版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中元公司与华龄出版社于2004年5月20日就《国风》一书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中元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选题申报表、原稿编审纪录等证据,用以证明华龄出版社出版《国风》一书时,已经履行了全部审查手续,充分尽到了出版者的合理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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