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宝碟激光电子有限公司及卜兴华、钟建生侵(4)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我们认为,一、二审法院采纳上述第二种意见,对本案各被告人非法复制盗版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的行为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正确的。
二、关于是否要将犯罪单位列为被告人的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单位犯罪较为复杂,加上目前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将犯罪单位列为被告人的,因此不主张将本案中的苏州宝碟激光电子有限公司列为被告人。
另一种意见认为,单位犯罪的,应将该单位列为被告人。理由是:(1)追究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单位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果单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不能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既然人民检察院认为单位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依法提起公诉,无论单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法院都应当将单位列为被告人。(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和《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犯罪的,要对单位判处罚金,没收单位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单位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物;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如果不将单位列为被告人,就无法对单位进行惩治和处理。(3)就本案而言,尽管苏州宝碟激光电子有限公司在1995年9月15日改称为苏州麦克林宝碟激光电子有限公司,但直至案发时,中外合作的外方不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资金也未到位,公司仍然由原来的苏州宝碟激光电子有限公司的卜兴华、钟建生等人负责经营管理,并继续使用原苏州宝碟激光电子有限公司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并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非法复制,且在案发后该公司仍未解散。因此,应将苏州宝碟激光电子有限公司列为本案被告人。
我们认为,一、二审法院采纳上述第二种意见,将苏州宝碟激光电子有限公司列为本案被告人也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按:关于起诉书和判决书是否要将犯罪单位列为被告人的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关键是看应否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而是否要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则要看法律规定对单位犯罪是实行“双罚制”还是实行“单罚制”。如果实行“双罚制”,应当将单位列为被告人;如果实行“单罚制”,则不应将单位列为被告人。所谓“双罚制”,就是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将单位列为被告人,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单罚制”,就是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当然也就不应将该单位列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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