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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建功广告装潢有限公司诉上海元祖食品有限公(2)
www.110.com 2010-07-24 13:30



  被告“北都公司”辩称:“北都公司”既无义务,也不可能对“元祖 公司”所提供底图的著作权来源进行审查。原告与“元祖公司”间的争 执与“北都公司”无关,无论是否存在侵权的情况,“北都公司”都不应 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元祖公司”设计的“月上小天使撒 雪花”图案属美术作品,原告和被告“元祖公司”未就该作品的归属及 使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及保护作者利益的原则, 应认定该作品著作权由原告享有。被告“元祖公司”委托“北都公司”修 改后在垫板等助销物上使用属“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构成对原告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北都公司”接受“元祖公司”委 托,以原告的设计为基础进行设计时,虽不明知该设计稿著作权归属, 但未对设计稿著作权状态进行必要和合理的审查,属未尽应有的注意 义务,应推定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亦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的责 任。

  被告“北都公司”对“月上小天使撒雪花”图案所作的修改,并非实 质性的改动,也没有对该图案的主题、内容造成歪曲和篡改,不构成 侵犯原告作品完整权。

  鉴于原告未提供被告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依据,被告“元祖 公司”应赔偿的数额及赔礼道歉的形式由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侵权 方式、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四 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元祖食品有限公司、被 告广州北都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上海建功广告装潢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害;二、被告上海元祖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三、被告上海元祖食品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专家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法律问题:

  一、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可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 同约定。如果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由于在完成委 托作品的过程中付出独创性劳动的受托人,其才是智力劳动的行为主 体,是创作意志的决定者,因此著作权应属于受托人。就本案而言, 原告与被告“元祖公司”之间形成委托设计关系,但双方并未就设计图 案的著作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该作品的著作 权应属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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