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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民事判决被判刑
www.110.com 2010-07-24 15:03

  〔案情〕

  近日,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判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严兴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1年9月21日,被告人严兴平之妻卢小青在312国道遭遇车祸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肇事方一次性赔偿包括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共计人民币112000元。此款在调解生效后即被严兴平全部取走。之后,卢小青父母卢承林、谢冬英因为与严兴平为赔偿款分配一事产生纠纷,遂于2002年以严兴平为被告诉至镇江市润州区法院。经审理,镇江市润州区法院于2002年6月分别以(2002)润民一初字第24号、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严兴平给付卢承林、谢冬英死亡补偿费30000元、返还卢承林、谢冬英被扶养人生活费18534元,以上共计48534元。判决生效后,严兴平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卢承林、谢冬英遂于2002年7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找严兴平谈话,但严兴平态度强硬,既不履行义务,也未能说明其领取的112000元赔偿款的具体去向,执行法官去有关储蓄机构查询上述款项亦未果,鉴于严兴平隐匿上述赔偿款,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在对其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对其先后采取了两次司法拘留共计30天,但严兴平被司法拘留后,在具备执行能力的情况下仍然拒不执行上述生效判决,致使该判决无法得到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严兴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于是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8月10日向镇江市润州区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严兴平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刑事处罚。

  被告人严兴平对被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审判〕

  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是指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人严兴平在已经实际取得赔偿款,具备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无视法律,隐匿财产,拒不执行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镇江市润州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兴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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