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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债务提存案(3)
www.110.com 2010-07-24 15:04

  对于本案来说,主要在于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债务履行提存申请。提存应向一定部门为之,这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国现行有关法律中,一方面没有提存制度的规定,另一方面司法部从司法行政角度指定其主管的公证机关可以办理提存。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提存涉及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且人民法院对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确认权,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提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是其审判任务和职责所包含的。虽然在实践中公证部门也受理提存,但由于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提存应由那个部门受理,也没有规定法院不能受理提存,因此,人民法院受理债务履行提存申请并无不当。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稳定民事法律关系,都是十分必要的。

  二、如何确定提存的合法理由,也即提存应根据什么理由提出。本案是认为在申请人要求履行债务时,被申请人(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债务履行,以此为理由,确认申请人的提存申请有效成立。这是符合前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指出的理由的,也是符合法理上关于提存的合法理由的阐述的。此外,从提存的理论上及有关国家关于提存的规定上看,提存的合法理由,除了本案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债务履行(或称无正当理由受领迟延)这种情况外,在债务人不能确知谁是债权人或者债权人下落不明而难为给付这些情况下,也是提存的合法理由。

  三、法院受理和处理提存问题的具体程序。昌乐县人民法院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对本案的操作程序基本上是可行的,即:首先,债务人应递交提存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双方的自然情况,申请提存的事实和理由。其次,经审查认为申请具有提存的合法理由的,即决定受理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申辩。再次,审查申请人的提存申请是否有效成立,包括审查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性、是否已届履行期、提存理由是否确实等等。第四,经审查认为符合提存的各项条件的,宣布提存有效成立,并令申请人交付提存标的物,按提存标的物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提存方法。本案提存标的物为现金,采取以债权人的名义存入银行的方法,是可行的。第五,提存后,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前来人民法院受领提存标的物(包括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第六,提存所需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以上这些具体做法,虽然有些仍需进一步研究,如宣告提存有效成立是否应用裁定书的形式;法院只确定提存的具体方法,而由申请人据此具体办理提存事项;提存后由申请人通知债权人等等,该院对本案的基本作法是值得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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