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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两当事人向执行法官投掷炸药包(3)
www.110.com 2010-07-24 15:04

  货车轧人浙江人凌国珍在湖北省襄樊市的长虹食品城门面房做生意。1999年7月3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凌国珍带着孩子章家豪去公共厕所,章家豪从男厕所出来后,被彭王超驾驶的自卸载货车撞倒,造成一级伤残。

  襄樊中院一审后认为,彭王超驾驶机动车在左转弯时,行驶速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即转弯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的规定,且在长虹食品城交易市场内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时,不注意避让行人,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遂判令彭王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60%,扣除已支付的7727.2元,应付400.04元。

  一审宣判后,章家豪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同时,判决由彭王超赔偿上诉人章家豪精神损失费1.5万元。

  水火不容

  判决下达后,彭王超一直没有履行。

  在此期间,凌国珍曾多次带着孩子到彭家去要钱,双方闹得很不愉快。她也曾多次将孩子放在彭家就走,彭家人发现后又将孩子往章家送。

  2000年3月16日,凌国珍向市中院申请立案。

  此时,她是带着一种半信半疑的心态,一方面,她觉得法院既然已经判了,就应该把事情管到底;另一方面,她很相信听到过的一些没有根据的话,总觉得对方有关系,不可能要到钱。抱着这样的一种心态,她对执行人员的调查不予配合,连知道的情况也不向法院提供。

  阎朝辉、朱德俊等执行人员调查后发现,彭王超没有固定收入,也没有固定工作。彭王超所开货车的户主是他,也就是说车是他的财产,也是他惟一的财产。

  执行人员随即向彭王超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他接受调查,但是他并没有来,他的母亲彭桂英来了。执行人员当即指明:车不能动,如果要卖车,钱必须交给法院。

  签字后,彭桂英提出一个新的方案:打官司的目的是治好孩子的病,她希望给他们一些时间,边治疗边筹钱。

  执行人员认为这是一个很有道理的解决方案,但申请人却不同意,双方几乎坐不到一起,坐在一起就吵个不停。

  送不回家的孩子

  为了执行,执行人员同意给彭家一段时间卖车。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执行人员却等来了一份证明,证明车辆已经过户。

  被执行人惟一的财产转眼间变更了主人,执行人员研究后决定对彭王超采取强制措施,因为他擅自转移了法院指定保管的财产。

  2001年8月16日,市中院以长期不履行判决,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又将肇事车辆变卖、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属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对彭王超司法拘留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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