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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筱敏申请承认新西兰国法院解除婚约的决议书(2)
www.110.com 2010-07-24 15:04



    首先,从新西兰国法院解除婚约决议书的内容来看,其中不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内容,即不涉及执行的内容。按照《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可适用《规定》处理。

    其次,关于本案新西兰国法院作出的解除婚约决议书与我国民诉法及《规定》中使用的离婚判决的关系问题。这主要反映不同国家的文化和法学理论的差异。世界上有些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婚姻是民事上的要式契约,是男女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的协议,即“婚姻契约说”是婚姻成立的理论依据。在这些国家的法律上,离婚即为解除婚姻契约关系。新西兰国也不例外,法院作出解除婚约的处理,就是作出解除婚姻关系的处理。“决议书”的用法,也是一国的习惯用法,其作为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等同于我国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因此,不能因具体表达上的差别,而拒绝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或虽受理但以此为理由不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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