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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划分所有者权益的方法执行手续不全的在建(2)
www.110.com 2010-07-24 15:04



  二是对未登记产权,又手续不全的在建房地产如何执行的问题。对于所有权没有登记,手续欠缺的在建房地产项目的执行是一个新问题。对这类案件应如何执行,有以下几种观点:1.拍卖。拍卖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之一,是指执行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以公开竞争出价的方式卖予出价最高的应买者,将拍卖所得价金执行债权的行为。但拍卖的房产必须手续齐全,没有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不能拍卖。2.机械地分割房地产。按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额,以对房地产评估的价格,分割各申请人应得的面积。但该项目是一整体,难以分割。3.各申请执行人以其申请的标的额在该房地产中所占比例作为股东,享有股权。但该项目是在建房地产项目,实施此方案应先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各申请执行人成为股东的前提是不存在的。4.强制管理。由执行法院选任管理人对项目实施管理,以管理所得收益清偿债务。但该项目是在建项目无法操作。5.各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的房地产项目中各自享有的所有者权益实现自己的债权。本案即采取了第五种执行方法。将每个申请执行人应执行的标的额计算清楚,由法院裁定明确每个申请执行人在该房地产中享有多少人民币的权益,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这种执行方法的优点是回避了产权问题,又明确了各申请执行人的具体权利。不足是该在建房地产项目手续不全,土地出让金未缴,能否取得合法的所有权不能确定,如不能取得合法的产权,将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并且法院裁定虽然明确了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人民币的权益,但如何实现权益是一个待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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