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执行案例 >
刘芳池申请执行被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刘群鹰搬
www.110.com 2010-07-24 15:04

    申请执行人:刘芳池,男,69岁,退休干部,住广东军区林和干休所7栋。

    被申请执行人:刘群鹰,男,原系申请执行人的养子,32岁,在职职工,住址同上。

    1965年,申请执行人刘芳池原妻张淑吟(1994年10月死亡)将当时未满周岁的被申请执行人刘群鹰抱回家收养,当时未办理任何收养的法律手续,刘芳池对此事未表示异议。此后,刘群鹰与刘芳池共同生活达31年,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前20余年,双方的关系尚属正常。1987年刘群鹰开始酗酒。其有工资收入,但与刘芳池共住却不交生活费,且经常与刘芳池争吵,双方关系紧张。近年来更趋恶化。 1995年8月30日,刘芳池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解除其与刘群鹰的收养关系。 刘芳池诉称:刘群鹰自1987年始酗酒滋事,不尽赡养父母义务;不但将自己的工资挥霍一空,而且经常勒索其钱财,并以暴力相威胁,严重伤害了作父母的身心健康和危及生命安全。经多次教育刘群鹰仍不思悔改。故申请解除我与刘群鹰的收养关系,并判决刘群鹰迁离使用权属于我的现居所。 刘群鹰辩称:其因父母经常吵架、打架,令其毫无家庭温暖之感,才于1987年开始喝酒。其是今年7月才知自己是被收养的,三十年来对养父很好,一直当他是亲生父亲,也尽了赡养义务。现在我无能力租房分住,故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对刘群鹰所称解除收养关系后将无处居住的困难,刘芳池表示:不管刘群鹰过去怎样,看在双方共同生活了三十多年的份上,也为了不给社会增加负担,愿意出资为刘群鹰租一处住房,期限一年。

    「审判」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根据上述事实认为:被告刘群鹰已完全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原、被告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收养关系,其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现居所属单位分配只有使用权的住房。被告提出无地方居住,原告愿意为被告另行解决居住问题一年,予以采纳。被告刘群鹰要求不解除与原告刘芳池的收养关系,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天河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10月17日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芳池与被告刘群鹰解除收养关系。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刘群鹰迁出原告刘芳池的居所;原告刘芳池出资另行为被告刘群鹰租一处住房,期限一年,期满后被告刘群鹰的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