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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最低限度的社会共识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人类也需要社会共识,没有社会共识,人类社会就将是分裂的,难以聚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国内冲突与国际冲突就会愈演愈烈,世界就将成为一个“起火的世界”,硝烟不断,战火绵绵。

  十年前,中山大学的刘星教授写过一本书,书名就叫《法律是什么:二十世纪英美法理学批判阅读》,这是一本中国学者解读、评述现代西方法学理论的学术著作。透过这本著作,我们可以发现,现代西方的“法学诸子”尽管持论轩轾,“一人则一义,十人则十义”,但是归根到底,关键的分歧仍然在于对法律本身的理解大相径庭,即,面对“法律是什么”这一永恒追问的回答各不相同。

  法律是什么?在这个说不尽、道不完的主题上,尽管已经诞生了许许多多的说法。譬如,按照欧洲中世纪的神学观,法律是上帝的旨意,是上帝或先知为人类规定的行为准则;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意的体现;19世纪的英国法学家奥斯丁主张,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在20世纪的美国法学家富勒看来,法律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在中国古代,管仲认为,法律就是规则,他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在商鞅的论著中,法律是权力的表现或派生物,他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这些形形色色的说法,尽管已经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描述了法律的本质特征,丰富了我们关于法律的认识。然而,立足于当代中国、当代世界,我们仍有必要提出一个新的说法:法律乃是最低限度的社会共识。

  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社会共识,主要是指,当代的法律应当体现、反映、记录我们这个社会的基本共识,应当成为社会共识的文字载体。表面上看,这是一个较低的目标,但在实质上,它也是一个需要努力才可能实现的目标。考诸中外历史,很多法律其实并没有达到这样的目标。譬如,在传统中国,当某一个人的意见就是法律,某一个人享有“言出法随”的特权,那么,由此产生的法律就是典型的君主专权体制下的法律;这样的法律,曾经是正当的,但是现在,它已经不具有正当性了。现在,为了建设和谐社会,为了保障每个人的政治参与权及其他权利,有必要培育一个新的法律观念:法律源出于社会共识,是对社会共识的提炼和总结。

  此外,在“社会共识”之前,还有必要加上一个限定词“最低限度”。这就是说,法律应当体现最低限度的社会共识。所谓“最低限度”,是指各种意见之间的最大公约数。无论是在当代中国还是在当代世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趋势都越来越明显,利益分化也越来越剧烈,这就意味着,寻求社会共识的难度随之增加。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所体现的最低限度的社会共识,就应当是社会共同体甚至是人类社会都普遍需要的共同利益。譬如公共安全,反歧视、正当程序、无罪推定,等等,也可以在一个社会共同体内达成共识。把这些社会共识进行规则化的表达,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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