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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中国的证据法学(10)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文革结束后,百废待兴。一些学者也相继平反并落实教学科研岗位。随着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刑事证据的研究开始出现了新局面。首先兴起的是证据学的研究。张子培等著的《刑事证据理论》、齐剑侯等编著的《刑事证据基本原理》是早期的代表作;法学教材编辑部推出的《证据学》则成为80年代通行的证据学教材。当时还举行了多期全国法律专业“证据学”师资班的培训,全国一些大专院校开始开设“证据学”课程。强调发现真实观的刑事诉讼法学界,尚未有证据法学的立锥之地。以我国第一部《证据学》教材为例,该书总论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外证据制度、证据的概念、对象、责任、种类,以及收集证据、保全证据、审查判断证据的要求和方法,分论则阐述了各种证据的意义、提取以及审查判断的问题,其中并没有涉及到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可以理解的是,以大陆法系制度为背景的我国程序法,一贯注重法官调查证据的职权主义而忽视当事人提出证据的主导性,因此比较注重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而非证据资格问题,甚至证据资格在审判中根本不成为问题。这也构成了我国证据学发达而证据法学调蔽的主要原因。在法学研究的恢复时期,法学理论的发展不得不依托于立法与法制的状况,法学辅助学科的发展更是以司法实践为首是瞻。当时的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框架包括侦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尚不包括证据问题。由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规则非常简陋,根本不能指导司法实践,这使得关于如何运用证据的问题从程序法研究中凸现出来。对于证据的本质、特性、如何证明、如何运用证据以及如何判断证明力等问题,难以在诉讼程序理论中完全透彻地阐述。“证据学”的应运而生,与其说是有意创立理论的结果,毋宁说是应对司法实践需要的结果。证据学的发展强化了诉讼中发现真实的能力,也遮蔽了运用证据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

  这种状况在80年代末有了根本的转变。一批程序法学者开始从价值论角度而非认识论角度关注证据问题,研究有关证据的法律规范,于是才有了“证据法学”的恢复。裴苍龄的《证据法学新论》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证据法学的概念,并逐步为学界所接受。他认为,证据制度的核心是证据法,即“有关证据的一切立法”[12]。不过,由于我国尚未有证据立法,因此“证据法”的概念与“证据制度”纠缠不清。所谓的证据制度,作为诉讼制度之一部分,是“关于证据、证据来源、证据种类、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3](P. 176)。但是这个定义没有廓清证据法与证据制度、证据法学与诉讼法学的关系。一些名义上为“证据法学”的著述,实际上只是总结各种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方法的证据学作品。这因为当时关于证据的立法确实不多,所以在“注释法学”繁荣的当时,证据法学并没有多大的发展空间。80年代出版的十几部证据法学方面的编著或者教材,从其内容来看,虽然也加强了证据的合法性、证明责任等问题的研究,但是还有相当多内容是总结收集和运用证据的经验,在研究的深度上也没有太多拓展,甚至很多问题的讨论还没有超越前苏联证据法学研究的窠臼。例如,对自由心证问题的讨论,已经陷入了某种“政治正确”的怪圈,很多学者认为“自由心证是资产阶级法官的主观唯心主义世界观在判断证据上的反映”,“实质上是资产阶级实行阶级专政和司法镇压的随心所欲的工具”[13](P. 192)。尽管有些学者肯定了自由心证中的法官主观能动性,但是作为其“理论基础”的不可知论,成为一道在哲学上难以逾越的障碍。尽管苏联当时也实行着类似的制度,但是国内学者还是认为苏联“内心确信”制度与自由心证在阶级本质、指导思想、证明标准等方面有着根本区别,前者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证据制度,因为“十月革命赋予它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13](P.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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