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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4)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三是对权力缺乏有力的制约和对权利缺乏可靠的保障。历史已经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必然导致腐败。这是因为,任何权力都具有潜在的扩张性和腐蚀性,有权力的人们在运用权力时,非走到限度决不停止。由此可见,权力很容易被滥用,一旦被滥用,最终必然导致权力腐败。因此,只有使权力在法律的制约下,才能控制权力的扩张和预防权力的腐败。才能使权力在社会发展中发挥其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

  尤其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掌权者手中的权力是人民通过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赋予的,权力的主体是人民,而绝不是掌权者个人,权力行使者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必须用来服务于人民,以权力来维护和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权利。绝不允许掌权者个人借助人民的权力来为个人谋取私利,以权谋私,其实质就是践踏和侵害人民的合法权利。因此,权力的实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严格接受法律的制约与监督。只有将权力置于法律的制约之下,才能够有效地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与蔓延;才能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正如江泽民同志在1993年8月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所指出的:“腐败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健康肌体的毒瘤。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府,葬送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因此,反腐败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政治任务。对于如何制约权力,惩治权力腐败,邓小平同志对此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正确思路:“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同时他还强调“廉政建设还是要靠法律,搞法制靠得住些”。法制建设具有思想教育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宣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基本治国方略。这一治国方略的中心思想就是要运用法制的手段,正确运用和有效地控制权力,确保国家公权力的能够在国家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运行,以防止和克服权力“变异”所带来的种种弊端,保证每位公民的法定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切切实实得到实现。具体来讲,要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必须在坚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过程中注意做好如下三个方面工作:

  首先,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所谓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在人民主权国家,由民意机关制定法律,由政府负责执行;政府的一切设置及活动,均由民意机关制定的法律框定;对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违法或无法律根据时,有权提起诉讼;因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对相对人造成损害的,相对人有权请求赔偿。依法行政的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深化和发展,是人类政治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成果。因为,它是对封建行政专制权的进一步否定,它有效地限制了强大的行政权力对法律和对公民权利的侵犯的可能性。可见,依法行政的过程,就是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的过程。

  其次,必须建立和健全强有力的监督机制。要保证行政权力的依法高效运行,除了强调行政机关自身必须依法行政之外,还必须强化对权力的外部监督和制约。毛泽东同志早在40年代就坚持党和政府只有在人民群众监督之下,政权才能立于不败之地的正确主张。1945年9月毛泽东同志与民主党派人士黄炎培谈话,当黄炎培问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权,如何跳出历代统治者从艰苦创业到腐败灭亡周期率的支配时,毛泽东同志回答:“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让人民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可见,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建立健全对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制约监督机制,如果设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就很难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完全按照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办事,就必然会出现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就我国当前的情形来看,主要是应当加强以党的监督为核心的立法监督、司法监督、政协监督、行政监督、经济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建设,以便从各个角度、各个侧面,对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机关实施全方位的层层监督。这也就是说,只有建立健全专门的监督机构和有效的监督制度,形成一个严密的监督体系,才是制约权力,防止和克服权力滥用,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有效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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