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人试图反驳功利原理时,他所用的理由实际上是从这个原理本身抽引出来的,虽然他对此浑然无知。
——边沁**
内容摘要:本文论述了人们通常忽视的法律实证主义的一个重要维度:功利主义的自由观。边沁、奥斯丁和哈特等实证法学家都秉持功利主义的自由立场,这一立场构成了他们的理论的基本关怀。本文在分析了功利主义的基本观念的基础上,论述了边沁运用功利原理对自然权利观念的反对,并探讨了哈特在新时代下对功利主义的捍卫以及他所提出的功利与权利相结合的思路。最后作者就功利主义为什么会与法律实证主义发生内在关联提出了一些看法,从而再次阐发了实证法学的基本思想。
关键词:功利主义 自由主义 自然权利法律实证主义
一、边沁对哈特影响的概述
在哈特于1968年退出牛津法理学教授职位后,他的学术精力基本转入了对边沁的研究。哈特之所以愿意充当边沁的“学术仆从”,理由主要有三:首先,哈特一直将边沁视为自己学术洞察的根源。边沁将“苍蝇般洞幽入微的眼睛”与“雄鹰般观其大略的眼睛”绝妙地结合起来,这一点与赫伯特长期坚持的学术取向不谋而合。边沁的苍蝇之眼强调分析的精确细致,而雄鹰之眼则彻底洞察了功利主义的关怀。其次,边沁研究领域广泛得令人吃惊,包括贫民救济、英国基督教及教会、模范监狱、节育、语法、逻辑、高利贷、各种经济问题,以及奴隶制、虐待动物;他还提出一整套的法律改革方案,特别是刑法和证据法改革方面的问题。[1]这一点也让哈特钦佩不已;第三,哈特在心理上对边沁的依赖。通过研究边沁,哈特既可以避免因为回应别人的批判带来的压力,又能从更具原创性的边沁身上找到自信,同时还能从边沁身上具有的一些怪癖中找到一种性格的投缘。他佩服边沁的平等天性及其鲜明的理性主义和反传统主义。[2]
从人生气质来看,边沁和哈特也具有一些类似之处:第一,他们从小都喜欢文学,这一点所赋予他们的是一种对于生活的敏感。但更重要的是,文学的感性并没有带入到他们的学术思考当中,而是内化为他们的实证主义法律观的深沉关怀。易言之,他们在充满人道主义的同时,更注重理论思考和分析的理性主义立场;第二,他们都崇尚真理,不大关心信仰问题。所以他们的关怀更是一种现实的和清醒的关怀。这让他们对于虚假伪善的东西有着天然的排斥;第三,他们都充满改革的热情、自信及希望。边沁的改革激情众所周知,哈特一生也都在身体力行地推动各种政治改革和辩论,包括参与同性恋辩论、在垄断与兼并委员会任职、对大学纪律事务做出调查报告等,他甚至认为只有深入参与这种实践才能体现自己的价值。需要注意的是,他们对于法律实践改革的热情与他们的冷静是相辅相成的。边沁对于法国革命的后果一直保持警醒,他奉行的更是一种尊重秩序的经验主义传统。哈特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认识更说明他清醒认识到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限度所在。[3]
尽管如此,由于时代背景等因素,哈特和边沁在学术气质上还是有所不同。边沁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对人类前景充满乐观的科学时代,所以他对改革的激情也不可避免地富于理想主义。边沁对人类联合体的不稳定性没有充分的估计,加上18世纪欧洲各国法典化运动的蓬勃兴起,所以他认为法典完整清晰后,就可以确定、迅速、简便地运用于实践和研究。边沁的著作也体现了这个时代的一切最突出的特征:“对未来的无限希望伴随着对过去的过分鄙视;过分宽厚的人道主义精神搀杂着人性的某种阴暗的看法;敢冒风险的科学精神中充满着嘴狂妄的武断作风;怪诞的学究气混合着最精明的常识。”[4]相反,在哈特所处的时代,人类刚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的灾难,人们对于人类的制度也在进行新的反省。虽然哈特在法学领域里也追求法律的普遍科学性,但这种追求所依赖的语言哲学资源及其所具有的描述性特征,已经表明他把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理解,他所坚持的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命题不过是清醒认识到法律本身不可避免的局限而已。当然,认识到这种局限并不意味着丧失法律改革的努力。事实上,在哈特看来,正是在制度局限性下的努力才证明了人类通过法律规则创造文明秩序的价值。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http://img.110.com/ask/zixun.jpg)
- 上一篇: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及改进的法律思考
- 下一篇:试论消费者的知情权
- · 实体倾向合理性分析
- · 公权合法性的法律基础:法律主义
- · 论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实现
- · 法律经济学与社会关怀
- · 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
- · 经验的研究司法
- · 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
- · 中国法学的迷茫
- · 新 分 权(导言)
- · “澳大利亚的兔子”——法律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