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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的官制改革(3)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朝廷求才愈殷,而后下之所以应之者愈急,往往轻为举荐,不免博采虚声,受人干求,遂致瞻徇情面,甚且有不肖之徒,藉为进身竭尽贿赂……朝廷破格旁求之盛典而使有才无行之人滥竽充数,欲广登进之路适开悻进之门,若非严定滥保处分何以去固弊而敬效尤……以后如有言行不符以及干求贿赂劣迹,一经查出或被人纠参,除将本员立予罚处严加惩处外,并将原保之大臣照滥保匪人之例交部议处,示以惩敬。(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十五日上谕)

  在这一上谕中,光绪帝针对朝廷广纳贤良以助变法的方针,要求朝中官员在举荐有识之士时不得上下其手,中饱私囊,以避免某些不学无术之辈乘机混入官吏队伍,滥竽充数,更是警告官员要随时注意自己的行为,不得收受贿赂,贻害变法革新,从上面的这条上谕我们可以看出光绪在整饬官吏队伍这方面的决心。

  七月十四日光绪再颁上谕,命各直省督抚督饬地方官劝办农业,并严禁胥吏扰民,以澄清吏治。上谕写道:……近来仕途冗难,非严加考察不足以别贪廉。钱粮之浮收,胥吏之肆扰种种殃民之事。该管上司果能悉心考核,既不肖官吏亦断不至无所忌惮。著各督抚禀遵六月十五日谕旨,与所属州县认真查核,勿令贤否混淆,仍随时秉公举劾,以资惩劝。吏治清则民生自裕……此即封疆大吏之责。无复朕再三申诫焉。

  4、删改则例

  光绪二十七年六月十一日光绪帝根据李端棼关于删改则例的奏折颁布上谕,各衙门例案太繁,堂司各官不能尽记,吏胥因缘为奸,舞文弄法,无所不至。时或舍例引案,尤多牵混附会,无论或准或驳,皆恃例案为藏身之固。是非大加删订,使之归于简易不可。……实多窒碍者,概行删去,,另定简明则例,奏准实行,尤不得借口无例可援,滥引成案,致起弊端。(光绪二十七年六月十一日上谕)

  事隔半月,光绪看了理藩院派司员删改则例的奏折后,又再次谕令:迅速认真删订。总期尽人意晓,吏胥无从高下其手,始为尽善。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初十,又命令衙门将办理则例情形先行具奏。“前经谕令各衙门删订则例并令各堂官督饬司员限期速办,现在已经匝月,著各衙门将办理情形先行具奏,钦此”。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十六日上谕,吏部户部奏遵旨删订则例具奏办理情形各一折。“各衙门例案太繁。业经谕令迅速删订。吏部铨选处分二项。头绪纷纭。户部收支款项名目繁多。一切章程难免歧义。著各该堂官督饬司员,悉心删订,务极简明”同日,谕旨:“詹事府、通政司、光禄寺、鸿胪寺、太仆寺、大理寺等衙门,现已裁撤,一切事宜归并六部,并酌各堂官分别妥速筹议,县五日内具奏”(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谕旨)

  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十七日再度颁布上谕,“命删订则例各衙门,按照吏户二部删订则例,督饬司员悉心编辑,不要产生分歧。内阁昨据吏部户部奏删订则例办理情形,当经谕令将核定例章,仿照史表,分门别类列为一表,使人易晓因私删订则例,各衙门均当照此办理,以归划一。著该堂官等督饬司员,悉心编辑,勿稍纷歧。”

  三、官制改革的评价

  1906年开始的清末中央官制改革在很小程度上实现了三权分立,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中,司法权首先独立出来,行政权分立也有一定程度的体现。较之改革以前行政、司法、立法三权混同行施,是一大进步。

  其次清末中央官制改革改变了过去行政长官兼职过多的弊病,使之事权专一,有利于推行政务,专心政事。内阁成员由各部大臣组成,参与政务,使其 “分之为各部,合之皆为政府,入则同参阁议,出则各治部务”,这一方式使内阁成员能够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处理政务。中央机构通过留、改、并、增的改革,其部局较改革前更为合理,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在官员的任用上采取以事而定,以职而定的方式,“郎中、员外郎、主事以下,视事务之烦简,定额缺之多寡”,符合行政管理以事定人的精神,改变了过去滥设官职,官多而又无人负责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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