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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之死的法学反思(2)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从法社会学上来看,我们这个社会在道德上有自我反省的必要。邱兴华在生前曾经有二次被错误关押(但愿媒体没有给我错误的信息),除了那些“处变不惊” 的圣人以外,这样的遭遇足以对人产生精神上的负面影响,甚至影响人的行为,严重者将导致精神疾患。错误关押是任何社会都应当力求避免的,当然,任何社会都无法绝对避免出错。但是一个人在不长的时间里吃二次“冤枉官司”,社会难道没有责任么?我想,我们的审前羁押制度存在严重的问题,需要改革。我们现在的审判羁押制度是建立在“有罪推定”上面的,它“以羁押为原则,以不羁押为例外”,因为没有经过审判,没有经过质证等法律程序,错误在所难免。要将目前建立在有罪推定基础上的审前羁押制度改为建立在无罪推定基础上的制度:实行“以不羁押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大量的问题通过“取保候审”制度来解决,只对那些有逃跑、窜供、伤害等可能性的人才可以拒绝“取保候审”。这样,像邱兴华那样的悲剧就可以避免了。
  还有一点要说的是,邱兴华死得如此之快着实使我大吃一惊。如果在中国古代,这个案子要经过最高司法机关的复核,还要向皇帝“奏请”,在有的朝代还要几复奏,是一个非常“无效益”的程序。但是,我们的效率似乎太高了。我相信新闻肯定存在一个严重的失误:因为新闻中没有“死刑核准”程序。我相信肯定是“核准”了,不过这个核准如果不是与二审程序合一,就是走过了场。甚至我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之所以如此之高效,一个可能的原因是为了规避新的死刑复核制度,因为还有三天就是2007年元旦,从法律上说,元旦过后死刑核准权就要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事实如何则不得而知,因为中国的法律是可以“以统治阶级意志”为需要而解释的)。但愿我的关于邱兴华案死刑核准权的文章没有成为将邱兴华加速推向死亡的因素,如果是那样,我也只能到我不承认的阴曹地府向邱说声 “对不起”了。从立法反思的角度,从人道着想,许多国家都规定从死刑判决到执行有一个间隔(有法院的同志说我国“死刑宣判与死刑执行一般不在同一天”),以保证被决人犯有一个处理身后事务的时间,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错杀。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一个条款:“死刑的执行应当在死刑核准程序下达之日起的 ××日后方得执行。”(起码也要一到二个月时间)死刑一宣判就执行是不是显得迫不及待?是不是有违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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