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人对客观规律认识的加深、法律文化的进步和法律调整经验的积累,法律调整方法也有日益精确化、科学化、民主化的趋势,人们“发明”了许多新的更加有效也更为公正的调整方法,于是法律部门的划分也就有日益细化的趋势。首先,婚姻家庭关系应从一般的民事关系中分出,调整这类关系的方法也不同与调整一般商品等价关系的特点。其次,一般的商品等价关系,也不再是听任“看不见的手”的摆布而“自由”发展了,在许多方面,要求强化国家的宏观调控,于是出现了采用民法方法和行政法方法结合的方法的经济法出现了。劳工问题的发展,劳动关系也从一般的商品关系中分出来,成为需要专门研究,用独特的方法调整的对象。而人口的不断增长、生态环境的恶化、资源的消耗、物种的消失,使人与自然的矛盾日益突出,土地、山川、森林,已不再单纯是个经济问题了,也有专门研究独特调整方法的必要,于是生态法应运而生。在现代社会,财政、税收、金融(银行、票据、保险)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日益占矩了举足轻重的关键地位,而且人们已积累了许多调整这类关系的经验,大有专门研究其独特方法之必要。这些调整新出现的问题的新方法,大多是原有方法的不同结合,是原有方法的“推陈出新”,所以我们认为这些新的法律部门,也是原来的法律部门分化组合而派生的部门。
总之,法律调整方法基本上取决于法律调整的对象,但立法者有很大的主观能动性,所以我们说划分法律部门的直接标准是立法者采取的法律调整方法的不同。
研究法律调整方法,是使法律体系更加适合生活需要、使法的内部外部上位下位更加协调、从而提高法律调整效果的重要切入点。我认为这应是我们研究的主要关注。至于部门的划分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可在法学界、法律界已取得的共识的基础上,继续研究。
根据我们的研究,我们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可否这样确定:三大部门群{公法、私法、社会法}、五个基本部门(宪法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和诉讼法)和五个派生部门(财税金融法、经济法、生态法、家庭婚姻法和劳动及社会保障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孙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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