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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建中:欧盟社会政策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5)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除了就业政策外,阿姆斯特丹条约在社会政策的其他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重要发展,它为欧盟更广泛的社会政策目标提供了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主要有:

  1、条约授权给欧盟采取消灭社会排斥和促进社会整合的行动,这使得欧盟可以在就业政策及其行动范围以外,致力于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工作。这一授权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对于多数作为个人或家庭的人们来讲,工作问题仍是参与社会的核心问题;但是同时,还存在人民被排斥在经济、文化、社会之外的许多其他表现形式。社会排斥是近几年来欧盟学术界研究的热点,该概念通常指老人、妇女、残疾人、单亲家庭、儿童、长期失业者、移民或难民等,他们常与贫困有联系。但是,社会排斥又超出了贫困这个概念,它被定义为:“那些不能保障自己的社会权利,并长期处于不利境地,职业参与和社会参与都受到严重损害的个人和群体”。

  欧盟的行动目标是支持各国和地方政府提高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整合与消灭社会排斥的主要工具就是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居住、教育、卫生医疗、正义和法律。通过运用这些工具,使欧盟社会更加公平、从而也更加稳定。

  2、另一相关的政策领域是反对种族主义和社会歧视。欧盟认为,现代社会应当尊重基本的公民权利和平等原则,应当为所有希望充分参与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公民提供真正平等的机会。因此,条约的13条款指出,反对一切基于性别、种族或民族、宗教或信仰、残疾、年龄和性别倾向的社会歧视。这一原则有助于欧盟采取行动帮助各成员国在建立社会整合与权利的基础方面、在支援社会弱者方面、在社会稳定所赖以为基础的社会公正方面,作出更多、更好的努力。

  以上四个阶段的主要特点可分别概括为:第一阶段:零碎,社会政策的规定基本无法律效力,欧共体无权干涉成员国社会事务;第二阶段:社会政策进入欧共体法律框架,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第三阶段:建立社会政策的发展框架,系统化和制度化,就业成为社会政策的核心;第四阶段:社会政策成为欧盟主要基石之一,也是欧盟发展的最终目标。

  二、欧盟社会政策发展的启示

  通过回顾欧盟社会政策的发展和主要内容,我们可从其中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从以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之初,并不重视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虽然使用了“社会政策”的术语,但是,欧盟并不干涉成员国的社会事务。当时EEC的目标限定在经济事务范围内,任何欧盟层次上的社会政策只有在能够支持和加强经济政策时才具有合法性。因此,在“罗马条约”中有限的几句关于社会层面的条文,其原则主要是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社会福利制度,目的主要是为了拆除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从而使每一个成员国不因其社会福利制度而处于有利或不利的竞争位置。后来,在“社会权利宪章”中,欧盟各成员国就最低社会保障标准达成协议,坚决同意禁止“工资倾销”和“社会倾销”。(注:意指采用低工资、低社会保障标准的策略,降低劳动力成本,以提高竞争力。)这样,就有必要在欧盟层次上建立统一社会政策,以促进全欧盟社会和区域的平等。所以,从欧洲经济共同体发展到欧共体,再发展到欧盟的建立,社会政策的地位越来越举足轻重。

  欧盟的最高法律是成员国共同的条约、法案、协议,比如“罗马条约”、“1965年合并条约”等,80年代前的这类欧盟法律很少涉及社会政策;但是80年代后,如“单一欧洲法案”、“欧盟条约”、“阿约”都越来越多地强调社会政策的重要性。欧盟认为,其“最终目标是建立欧洲社会联盟”,[4]建立“联邦式社会保障体系”。欧盟目前已经经过了共同经济市场,明年,欧元的启动标志着共同货币的正式实施,下一个阶段应该是不断使社会保障标准接近较高富裕水平,实现共同社会联盟。

  2、对社会政策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人有了深刻的认识。欧盟建立之初及其以后的相当长的时间内,大多数欧盟政策的制定者认为,欧盟的社会发展是经济发展的结果,社会政策并非重要的事务,所以在很长一段时期,欧盟都忽视社会政策。不少人还认为社会政策是一种支出,不能带来财富的增值。直到70年代,当时负责社会事务的总负责人M.山克斯还就社会政策讲到:“欧盟有没有责任在各成员国之上建立社会政策。”[5]80年代,在雅克?德勒斯的推动下,先后签署了“欧共体劳动者基本社会权利宪章”和“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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