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是一项艰巨的历史任务,也是我国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实现法治化的重要措施。回顾以往,展现未来,法学研究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明显不足,较为突出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法学工作者思想上仍有羁绊
旧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以及民主与法制遭受二十年浩劫,使部分法学工作者从事法学研究时,存有顾虑,谨小慎微,不敢放开手脚。法学理论,虽曾几度活跃,几度争论,但从理性角度而言,受政治因素影响还比较严重,如不能进一步开拓思维,锐意进取,中国法学就难以发展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2.法学研究和现实与中心贴得不够近,在国家决策中发挥作用不够
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是法学研究坚持的根本方向。法学研究具有务实性,因此法学研究必须贴近实际,进入“经济圈”“决策圈”,探讨和回答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促使民主与法制的较快发展。近年来,我国法学、法律工作者虽然在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法律研究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但还很不够。随着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对法学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仍有许多方面需要调查、完善和潜心研究,尤其是经济方面的立法工作就更是如此。古今中外,法学在国家决策中发挥重大作用的不乏先例,如日本、德国二战后的经济飞跃,东亚“四小龙”的崛起,无不与法学在国家决策中发挥的特殊功能有关。但是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法学涉足国家决策领域还较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制经济,离开法制的引导、规范、保障和制约,宏观调控就会失灵;离开法律对微观经济行为的调整,经济实体就会没有活力。因此,法学在国家决策中发挥重大作用,已成为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3.法学研究质量不高,有创见、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不多
法学研究讲究实效性,“没有经过实践的理论,只能是一种空洞的理论”。一个法学研究成果面世,公布于众,衡量其价值的标准,只能是看其成果在实际工作中起了多大作用,在国家决策中起了多大作用,在法学发展中起了多大作用。近年来,中国的法学研究成果大量涌现,但真正扎根于实践的有份量的理论研究不多,能够体现求实态度和创新精神的“精品”,可谓凤毛麟角。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没有满足社会需求,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因此,法学研究必须多出基石性、经典性的法学成果,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4.法学研究周期长,时效性差,适应不了客观形势发展的要求
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进入新世纪的中国,面临着极大的机遇和挑战,经济建设、改革开放都要加快步伐。同样,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步伐也要相应加快,才能使三者协调发展,相得益彰。法学研究在新旧体制的转型期,必须克服研究周期长、时效性差,不能立竿见影的弊端,应积极行动起来,进行高质高效的研究,踊跃参与各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活动,适时体现社会主义法的性质、功能和作用。
三、法学研究必须遵循辩证规律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是有机统一的。唯物辩证法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适用于对世界万物的研究、论证、分析和考察。因此,法学、法律工作者在从事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时也应体现出唯物辩证法的两个总特征——永恒发展、普遍联系。
1.法学理应成为发展型的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用来指导社会实践的。列宁曾说过:“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实践”,法学研究必须紧跟时代,适应时代需要,不断更新,不断发展。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宏伟蓝图,是在突破旧体制下的各种极左思想和条条框框的形势下提出来的。直到现在,仍然有许多法学界人士对于市场经济提出的现代企业制度、宏观调控手段、现代商法以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政治机制,缺少在理论上进行深入的探讨。实践在发展,法学理论也应当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法学工作者必须反思、探索、进取,正确把握社会经济发展规律,运用严密的逻辑推理,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又要勇于开拓,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构筑起一套体现时代精神和国际惯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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