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历史法学派(3)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之所以如此推崇当时德国的这种“习惯法”,而反对制定全德统一的法典,就因为这些习惯法代表了封建贵族的专横统治和特权,代表了他们鞭打农奴的鞭子。正如马克思在批判历史法学派时所指出的:“有个学派以昨天的卑鄙行为来为今天的卑鄙行为进行辩护,把农奴反抗鞭子-只要它是陈旧的、祖传的、历史性的鞭子-的每个呼声宣布为叛乱”(6)。
「注释」
(1)本文发表在1980年《法学研究》第3期上。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52页。
(3)参见美国法学院协会主编:《欧洲大陆法制史概况》,利特尔·布朗版,第436—437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8页。
(5)参见C·莫里斯:《伟大法学家—法理学著作选读》,第209、297—298页;E. 博登海默:《法理学》,哈佛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71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54页。
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宗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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