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权分立”与“相互制衡”
这一原则从字面上讲是指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或其中的任何两种权力,不应集中于同一组织或个人,而应由三个相互独立的部门分别掌握。相互制衡(check and balance),是指这三个部门的分立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互制约从而达到平衡的。
“三权分立”学说是由18世纪法国著名政治、法律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1869-1755)提出的,是西方政治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的学说对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具有广泛和深刻的影响。但各国对这一学说的理解和实践是不同的。孟德斯鸠认为当时的英格兰是三权分立制的典范,这一观察显然是不合适的。他讲过:“这就是英格兰的基本政制,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它们通过相互的反对权彼此箝制,二者全受行政权的约束、行政权又受立法权的约束。”⑥这一论断对英国自18世纪中叶直至当代的政制来说都是不合适的。英国的确有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之分,但行政机关是从议会产生的,议会被认为掌握主权,奉行“议会至上”的准则。
美国的政制明显地体现了“三权分立与相互制衡”的原则。从美国宪法本文中规定来看,不仅有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门职能的分配以及政治上和宪法上的独立性外,每一部门都有制约其他部门的手段。例如总统对立法具有某种否决权,反过来,议会又有权推翻总统的否决;法院有权独立审理案件,但联邦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同意。
(四)总统制
在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关系上,美国首创了与英国内阁制不同的总统制(Presidential system)。总统由国民通过间接选举产生,兼任国家元首与行政首脑。
(五)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
这是美国宪法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大意是法院,实际上是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具体案件审查联邦立法或各州宪法和立法,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美国最高法院仅有法官九人(包括首席大法官在内),它每年所受理案件的数量在全国案件总数中是微不足道的,然而它在美国社会、政治生活中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不在于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原则,世界上有些同样实行这些原则的国家并没有上述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英国是不成文法宪法制,又实行议会至上或议会主权原则,谈不到法院的违宪审查权,有些西方国家有其他形式的违宪审查制。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在宪法本文及其后来的修正案,并无明文规定,它是通过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一个案件中由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ohn Marshall)首创的。
(六)联邦与州的分权
这可以说是联邦与州,或中央与地方之间权力分配的关系。美国的联邦制有许多与其他国家联邦制不同的特点。在美国宪法制定和批准过程中,大州与小州,北部州和南部州(蓄奴制州)之间的矛盾极为激烈,因而在宪法和前十条修正案中,体现了联邦与州双方权力分配上所达成的某些妥协,如立法机关由两院组成、两院权力的分配;关于黑人奴隶制的模糊规定(宪法中虽未公开提出“奴隶”一词但又确认奴隶制的合法地位)。宪法中关于联邦与州关系有两项重要规定:一是联邦地位高于州,“联邦宪法、法律和所缔结的条约是全国之最高法律”(第6条);二是联邦与州分权,“凡宪法未授予联邦或未禁止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第10条修正案)。
美国联邦制的另一个特点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联邦的权力不断扩大与加强,联邦与州在争夺权力上的争端也不断出现。19世纪中叶的南北战争,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联邦与南部州之间战争。战争结束后,联邦的地位大大加强,但联邦与州的矛盾仍然存在。就法律领域而论,一般人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私法和刑法等,主要属于州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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