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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对“现代化范式”的批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我站在电车的末厢,我茫然不知我在这个世界上、这个城镇中、我的家庭里的步履。我甚至也不能提出我的要求:我愿意走向何方。甚至我也道不出为什么要站在这节车厢中、抓住这条皮带、任我被电车载着前行;对那些闪避电车或安宁地散步或者驻足盯看商店橱窗的人们,我也是如此。的确,没有人要我说一个所以然,但这又有何干。”——卡夫卡,《在电车上》

  我认为,不知道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确定如何走某条路都是无甚意义的;然而,不知道目的地的性质,无论选择哪条路还是确定如何走某条路,却都有可能把我们引向深渊。——本文作者

  人绝不能攀登得比他并不知道要去的地方高!──奥利弗·克伦威尔

  摘要:本文认为,1978至2004年,中国法学在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它的问题,而它的根本问题就是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是一个没有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时代。据此,本文的目的就是要对“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个理论论题尝试给出回答,并对中国法学这一时代进行“总体性”的反思和批判。较为具体地讲,本文采用经过界定的“范式”分析概念,对中国法学中四种不同甚或存有冲突的理论模式即“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进行了深入探究。本文得出结论认为,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引领中国法制发展,实是因为它们都受一种“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同时,这种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和解决因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最终导致了作者所谓的“范失”危机。正是在批判“现代化范式”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西方现代性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

  关键词:现代化范式、中国法律理想图景、“问题化”理论处理

  三、对“现代化范式”的反思与批判

  本文在前述第二部分指出,“权利本位论”与“法条主义”乃是两种不尽相同的理论模式,但是它们都共同信奉一种“现代化范式”,亦即在对西方现代化理论或现代法制/法治发展的结果不加质疑、不予反思和不加批判的情形下便将西方现代法制/法治发展的各种结果视作中国法制/法治发展的当然前提。按照本文的论述框架,本文第三部分将主要讨论四个方面的问题。在第一节的文字中,我将讨论“权利本位论”与“法条主义”论者为什么在研究中国法律的时候都为中国法制发展确立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在第二节的文字中,我拟对构成这种取向之知识支撑的“现代化范式”进行反思和批判,并就它对中国法学所可能具有的影响做一番简要的讨论。[1]在第三节中,我将引入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个案进行分析,即在“法条主义”和“权利本位论”的参照下,对中国法学不关注“消费者日常权利”的问题做一番个案性的讨论。

  3·1 对“西方”的追求

  众所周知,自西方以暴力打开中国大门始,中国论者便在整体上面临着一个如何看待或处理西方文明与中国传统的双向问题,其间当然包括中西于观念及理论层面上的交互关系问题[2],而这些问题则最为集中地反映在中国论者关于中国如何实现现代化或如何能够更有效地实现现代化的研究之中。如果我们对百年来中国论者有关中国现代化问题的研究进行检讨和反思,我们便能够发现一种基本且持续的取向[3]:中国论者依凭各自的认识向西方寻求经验和知识的支援[4],用以反思和批判中国的传统、界定和评价中国的现状、建构和规划中国发展的现代化目标及其实现的道路。我认为,“权利本位论”与“法条主义”论者——实际上是中国法学论者——对“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移植”和遵循,实是百年来中国在法律、经济、政治等方面“追比西方”的一部分,因而也是中国整个现代化运动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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