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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利而斗争(上)(4)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但是,时至今日即使在形式上有所不同,要在实质上得出与当时相同的解释,完全没必要把往昔已消失的状态唤回到今日来。纵览今日生活各种现象,仅凭心理的自我观察就十分奏效了。

  当权利被侵害时,不管什么样的权利人都不得不直面如下问题,即必须斗争,抑或为逃避斗争而对权利见死不救?谁都不能够逃避这一决断。无论结果如何,这一决断毫无例外的伴随着牺牲。一种情形的权利成为和平的牺牲,另一种情况是和平成为权利的牺牲。如果寻根问底,结论可能是,从该事件和人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哪个牺牲更易容忍而已。有钱人为了和平将抛弃对他们并不那样重要的争议标的额,而穷人因为对他们来看,同样的金额更重要,因而舍弃和平。因此,为权利而斗争的问题,成了纯粹的计算问题。进行决断时,就必须衡量其利益和损失。

  然而,谁都清楚,实际上这种决断并不那么简单。日常经验告诉我们,有的诉讼争议标的物的价值与估计到的辛苦、不安和费用不符。没有人肯为落入水中的一个塔勒银币而投入两个塔勒银币——对他而言,为此事应该出多少费用是纯粹的计算问题。既然如此,那么他为什么在诉诸公堂之际不去尝试相同的计算问题呢!他计算诉讼的得失,没有人期待此费用应由对方负担。法律工作者清楚,即使确实预见到为胜诉必须支付高额代价,当事人也常常不愿回避诉讼。律师向当事人说明其官司胜诉无望,劝他打消诉讼念头时,经常得到这样的回答,即我自己已下定决心打这场官司,费用多少在所不惜。

  从不同利害打算的角度来看,对这一实在不可思议的行为如何说明才好呢?对此一般的答案众人皆晓,即诉讼癖,自以为是令人头疼的人,纠纷好事者,即使实际上要支付高额代价(恐怕比对方高)还要向对方倾泄愤懑的冲动。在此我们将视线从私人间的纠纷转向两国国民间的纷争,假设一国国民从另一国国民不法夺取一平方英里荒废的无价值土地,被夺取土地的国民应诉诸战争吗?让我们以上面的诉讼癖论者判断数英尺田地被他人耕种,或自己的农地被人投了石头的农民案子的观点考察这一问题吧。一平方英里的荒地与战争——涂炭生灵,焚毁城郭,枯竭国力,终至国度岌岌可危的战争相比,具有怎样的意义呢?为获如此战果而付出如此牺牲之举,可谓愚蠢之至。

  只要以相同尺度衡量农民和国民,其判断无外乎前文所述。但是没有人认为对农民适合的作法也适合于国民。众人皆知对这样的权利侵害而沉默无语的国民等于在自己的死刑判决书上画押。被邻国夺取一平方英里土地而等闲视之的国民,不久其残存的土地也将被夺去,最后失去自己一切土地,直至国将不国。如此命运对如此的国民再合适不过了。

  如果说,国民对一平方英里的土地不问其价值如何必须保卫的话,而农民岂能不为一片土地而斗争呢?对于我们下面这句话,只有农民应该容忍吗?曰“对丘比特神容许之事,对牛则不被容许(quodlicet Jovi,non liccet bovi)”。正象国民不是为一平方英里的土地,而是为其名誉和独立而斗争一样,原告为保卫其权利免遭卑劣的蔑视而进行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微不足取的标的物,而是为了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这一理想目的,与这一目的相比,诉讼带来的一切牺牲和劳神对权利人而言,通通无足挂齿——目的补偿了手段。被害人为提起诉讼而奔走呼号,不是为金钱利益,而是为蒙受不法侵害而产生的伦理痛苦。对他而言,所要求的并非单单是返还标的物——此时常常为确认诉讼动机而把标的物事先捐给济贫院——为的是主张自己正当的权利。心灵之声告诫他自己,决不后退,重要的不是区区标的,而是他的人格,他的名誉,他的法感情,他作为人的自尊——即诉讼对他而言,从单纯的利益问题变化为主张人格抑或放弃人格这一问题。

  然而,经验表明,在其他方面难分高下的许多人常常虽处于相同的状态,但却做出完全相反的决断——对他们而言,与其艰难地主张权利,倒不如以和平为贵,对此如何评价呢?在此能否就反驳道“某些人好争斗而另一些好和平”,从法的立场上,两者均被肯定,因为法将主张权利抑或放弃权利的选择权委诸权利人。对司空见惯的这种见解,我认为与法的核心相抵触,且必须加以剔除,这种想法泛滥之处,法将成为一纸空文。因为法需要为自身生存而与不法行为进行顽强抵抗,而上述见解正相反,宣传对不法行为的胆小鬼式的逃避。对此我提出如下命题与之针锋相对,即对向人格挑战的不法卑劣的行为,换言之,对其行为实施方式带有无视权利、侮辱人格性质的利侵害加以抵抗是义务,它是权利人对自身的义务——因为它是道德上的自我保护的命令,同时它是对国家社会的义务——因为它是为实现法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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