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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哈特的新分析法学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新分析法学是20世纪60年代形成的现代西方法学派别之一。其首创人是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赫伯特·哈特(Herbert L. Hart,1907~)。他的主要著作是:《法律的概念》(1961)。其他有《法律·自由和道德》(1963)和《惩罚与责任》(1968)等。他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法学界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

  新分析法学派的形成和发展,是同从50年代后期开始,以哈特和美国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富勒(Lon Fuller,1902年~1978年)为主要代表的长期论战不可分的。这一论战的实质是西方法律哲学传统中自然法学说和法律实证主义两大派之争。富勒与哈特二人的观点分别代表了两派。

  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是在奥斯丁(John Austin,1790年~1859年)的老分析法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后者是哈特学说的一个主要思想渊源。尽管哈特的学说以法律实证主义为基础,并被公认是战后这一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但他的学说又具有向自然法学说靠拢的特征。这一现象也多少说明了新分析法学派形成的历史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法西斯主义的失败,鼓吹“国家主义”的新黑格尔主义法学趋于衰落,对法律的价值准则,即正义与道德等,采取不同程度否定或怀疑态度的实证主义法学或新康德主义法学,也有所动摇,而各种形式的自然法学说进一步兴起。在这种新的历史形势下,哈特的新分析法学,作为法律实证主义在战后的主要代表,具有向自然法学说靠拢的特征,显然是可以理解的。

  哈特的学说的另一特征是:它以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与语言分析法作为自己的哲学基础(2)。哈特将这种哲学运用到法学中来,反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主张采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逻辑分析的方法。他的主要著作《法律的概念》,也就是运用概念和语言分析法来分析法律这一概念,从而系统地阐述了他的学说。

  一、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

  哈特反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掌握主权者对在下者如何行为并以威胁(制裁)作为后盾的命令。他认为法律是—种规则,而法律规则的一个特色是它可分为两类虽有联系但却不同的规则: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主要规则设定义务,即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次要规则授予权力。根据次要规则,人们可以引进新的主要规则,或修改、取消旧的主要规则;或决定主要规则的范围,或控制其实施。

  次要规则又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承认规则,即这种规则规定:任何其他规则如果具备某些特征,就能成为这一社会集团的,以它所行使的社会压力作支持的规则,换句话说,通过承认规则的承认,即授权,主要规则才取得了法律效力,第二种是改变规则,即授权个人和集团实行新的主要规则,取消旧的主要规则。这种改变规则包括两种:一种授予公权力(即通常所讲的公法上的权力或权利),如规定什么机关有权立法以及立法的程序等。另一种授予私权力(即通常所说的私法上的权利),例如根据这种规则,私人有权订立遗嘱、缔结契约、出让财产等。总之,通过这种改变规则;也就改变了人们按照原先主要规则所处的地位,换句话说,通过缔造契约等行为,人们相互间发生了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三种是审判规则,即授权个人或机关在一定情况下,就某一主要规则是否已被违反以及应处何种制裁,作出权威性的决定。审判规则决定谁有权审判以及审判的程序。

  他又主张,在以上三种次要规则中,承认规则是最重要的,事实上,它是“法律制度的基础”,它“提供了用以评价这—制度其他规则的效力的准则”(3)。当然,在—个现代法律制度中,有许多不同法律渊源,因此,承认规则也就比较复杂。在几个准则构成一个等级体系时,其中之一是最高的,最终的。

  哈特十分强调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认为这是“法律科学的关键”,“法律制度的中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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