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国
法国民事案件长期以来一直增长,近20年尤其如此,但法官人数与19世纪中叶基本持平,约为6 000名,尽管人口已增长了近60%.1991年一份研究报告表明,97%的调查对象抱怨诉讼程序过分迟延;85%的人认为诉讼困难、程序复杂;84%的人认为诉讼费用昂贵;83%的人认为诉讼权利得不到平等保护。 事实上,法国民事程序的运行相对经济。尽管律师收费相对于普通法国家要低些,但法国民众仍十分不满。诉讼费用可得到部分补偿,败诉方是否应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用由法院裁量,但一般不予支持。1996年大审法院案件平均审理期间为8.9个月;小审法院审理期间有所增加,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自1991年的4.5个月增加到1995年的5个月;大审法院紧急审理程序平均期间为1.1个月,小审法院为1.7个月。法国的上诉积案越来越多,上诉案件平均审理期间自1991年的13.9个月增加到1996年的15.6个月。 而早在1966年小审法院民事案件平均审理期间为2.4个月,大审法院为10个月。 注意,上述统计数字包括许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以及和解、缺席判决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运用诉讼中止很经常,大大延迟了程序,故一审期间通常高于平均案件审理期间。
(五)荷兰
荷兰法官人数虽少,但民事诉讼制度运作良好,当事人可在合理期间、以合理费用接近法院。法院费用依争议金额确定。律师按小时收费,一般为360荷兰盾,收费标准相当于普通法国家的中等水平。胜诉方有权从败诉方获得费用补偿,包括律师费,但法院另有指令除外。地方法院一审对抗制民事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间为133天,区法院为626天,25%的上诉案件在9个月内审结,2/3的案件在2年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在数周内审结,此类案件约占全部案件的12%.
荷兰程序经济的实现有两个值得关注的原因:一是案件分流机制成功运作。荷兰的诉讼外争议解决方式比较有效,只有重大、疑难争议才会提交法院裁决。如荷兰15%的家庭购买了法律保险,被保险人涉及法律争议须先与保险公司接触,保险公司将尝试协调纠纷。从事法律保险的保险公司亦可向被保险人提供法律意见。从实践来看,保险公司的调解率占涉及被保险人全部法律争议的96%. 二是简化诉讼程序,规定了各种特别程序。荷兰一审民事案件皆由独任制法官审理,并实行律师强制主义。最近在婚姻诉讼中创设初步禁令程序,案件一般在6周内即可结案。一些区法院与律师合作,向当事人提供可选择的简易程序。法院敦促当事人和解,和解不成的,法官还可要求当事人协议约定审理期间,在6-8个月内作出最终判决,实践表明,适用该程序的案件89%于8个月内审结。
(六)瑞士
近年来,瑞士法院的案件负担相对稳定,独任制法官审理的案件有所增长,而1994-1997年家事案件却减了一半左右。独任制法官审理案件的期间绝大多数在3个月内,比例为83%,超过1年的占2%,只有极少数案件审理期间达二三年。区法院约75%的案件在6个月内审结;上诉案件一般在6个月内结案,比例约为60%,审理期间超过1年的占13%.瑞士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间一般不超过1年,但审理期间超过1年的上诉案件比例日益上升。在苏黎世州,1997年一审民事案件的26%向苏黎世州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占33%. 瑞士苏黎世等州诉讼期间相对合理,但有些州的情况不容乐观,司法组织内部存在各种问题,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瑞士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诉讼费用过高,其中法院费用约占民事司法制度运作成本的一半,而有关诉讼费用补偿制度又十分复杂。如争议金额为10万瑞士法郎的民事案件,如诉讼一直进行到联邦法院的,则败诉方须承担约9万法郎的诉讼费用,包括胜诉方的费用补偿及自己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补偿种类繁多,规则过于复杂,迫切需修改有关法律,设立简易的诉讼费用补偿制度。瑞士司法界也逐渐意识到案件管理的重要性,法官不像过去一样强调书面程序。程序对话机制日益发挥作用,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在被告答辩后通常精心组织调解会议。如向治安法官提起民事诉讼,一般先举行调解会议,且调解成功率较高,区法院对不同案件的调解率分别在44%至72%不等,如苏黎世州商事法院70%的案件都能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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