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分析法学方法论之基础(9)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民法的所有权能理论中还有一个概念即物上请求权,这一概念与所有权中的(狭义)权利概念是否一样?不是。因为物上请求权是在后者即所有权中(狭义)权利关系受到侵犯时而生的一种权利。
共同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概念容易令人将其想象为共同共有人作为一个法律主体行使所有权,这种想象是错误的,是一种“偷懒”的做法。[注释]共同共有关系比单一的所有权关系略显复杂,这主要表现在关系的结构上,它存在对外与对内两种关系群,对外关系群是每一个共同共有人与共有人之外的每一个人的关系,对内关系群是共同共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对外关系群的内容与上面所述的所有权关系的内容基本一样,唯一的差异在于“权力-责任”关系上,单独一个共有人无权力处分共有财产。
对内关系群的内容,大多数国家民法典主要在“分割财产”问题上规定了“无权利-无义务”关系,即一方共有人无权利在共有期间内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知识产权关系
知识产权关系的结构与所有权关系的结构是一致的,知识产权人与每一个其他人的法律关系也同样可以分解为四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只不过由于权利标的由有体物变为无形的“智慧”,它所包含的元形式的法律关系所指向或所规范的行为与所有权所指向或所规范的行为不同而已。
由于我们不习惯于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理解权利,所以,总是挥不去“物是权利的化身”这样一种天真淳朴的观念,就象原始人必须通过图腾才能理解宇宙,我们必须通过“物”才能理解权利。所以,所有权因为“看得到有体物”而变得容易理解,而知识产权却因为“摸不到那个物”而变得困惑不解,所以,就说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这样,才解开了心中那个顽固的“物”的情结。事实上,所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都是“无形的”,因为它们只是理念世界中的不可触摸的规范关系。
代理关系
民法中的代理关系实际上包含两种法律关系元形式:
一是(狭义)权利-义务关系,即被代理人有权利要求代理人为其从事代理活动,代理人有义务为被代理人从事代理活动。
二是权力-责任,即代理人有权力通过代理行为创设、变更和消灭被代理人与他人的特定的法律关系,被代理人有责任承受因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而生的他与他人的法律关系。
以上只作简单的分析,以作演示,其实还有很多其他民法概念可以作这种分析,可以设想,如果我们将这种法律关系元形式的分析方法运用至整个民法领域,在某种意义上,是可以将现有的民法教科书重写一遍的。事实上,本世纪中上叶,美国法学会就是用这种方法,以《法律重述》(Law Restatement)的形式,将混乱的普通法重写了一遍。
八、附论:分析法学、法律科学、法治以及法学教育
上面的文字总算将本文的主题阐述完毕。“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实在是一个晦涩的理念世界,或许,悟得它会比习得它更为精纯,所以,用语言来展示它本来就是一个困难的工作。但是,本文还是建立了一个关于它的文本,而如何通过这一文本去理解那个理念的世界,那是读者劳神的事情了。下面的些许剩余篇幅,我们就谈谈本文背后的一些大问题。
本文的方法是一种分析法学的方法,有一种流俗认为,诸如分析法学之类的“咬文嚼字”的理论与方法太远离社会现实,不过是一种孤芳自赏的屠龙之术而已。
事实上,分析法学的出现并不是学智发展的一般结果,而是一定的社会政治背景使然,在专制的社会中,所谓的“法律”实际上是专制者的主观任意,“朕即法律”,法律可以随专制者的意愿任意变动,所以,逻辑因素在法律中的地位并不重要。但是,在民主的社会中,法律从主观性、任意性走向客观性、普遍性,这一变迁的主要标志就是法律的逻辑性日益显凸,立法者同样也在法律逻辑的制约之下,而当人们将自己的命运交付给法律的逻辑而不是专制者的意志时,社会正义就由此获得了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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