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两种起源(2)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此外,从荀、罗二人的法律起源论,我们还能看到,前者重“治”,重人为,重民本,重秩序;后者重“法”,重自发,重民主,重自由。换言之,在社会问题上,中国传统文化倾向于人力改造,西方则重视自然演进;而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恰恰相反,中国传统文化注重天人协调发展,西方则强调对自然的无限征服。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中西在人文与科学上的区别。
以上对荀、罗二人的法律起源论的简略比较,目的并不在于纯粹地褒扬一方而贬抑另一方。现代化理论的一个误区即是由传统到现代的单线过渡。其实,荀、罗的两种法律起源论所体现出的是人类解决社会问题的两种不同思路,二者固然各有其优长与不足,但很难说一者全是糟粕,一者尽是精华。在传统与现代之间,我们或许应当有更多的反思,以免陷入传统的泥淖,或者掉进现代化的陷阱。我们可能本身即处在传统之中,我们也可能无时不在现代化,而无论如何,从现实社会问题出发,我们的最终落脚点始终应该是人民。无论是“民本”,还是“民主”,其最终所关心的都在于民生的幸福,因此,评判政府或者法律好坏的最好标准也许应当看其是否做到了“民无怨”,而不在于它是传统中国的,还是近代西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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