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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上)(14)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仁井田最大的批评者和竞争对手,是同出于中田门下、与仁井田有师叔侄之谊的滋贺秀三。滋贺由对中国家族法的研究入手,著有《中国家族法原理》(1967)和《清代中国的法与裁判》(1984)等书,他所编著的《中国法制史-基本资料的研究》(1993)集多位优秀学者之力,就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历史与现状做了系统的整理和叙述,是这一领域晚近出版的最重要的基础性著作之一。与仁井田不同,滋贺弟子众多,影响广泛,更重要的是,滋贺具有更强的理论意识,他在中国法制史研究上所开创的方向,经由他本人及其学生的持续努力,业已发展成一种新的研究范式。

  在滋贺之前,日本的中国法制史学界已经就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法律的效力、民间契约的性质和作用、私法秩序之有无、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过广泛的讨论。当时,历史研究中运用西方法学和社会科学概念的做法十分普遍,强调生产关系的马克思主义分析方法亦甚流行,而论争的核心问题之一,是明清时代的中国社会是否具有近代性质。[85]滋贺承受了这一背景和问题,但试图另辟蹊径,改变提问的方式。简单地说,他拒绝了历史阶段论,而代之以文明类型论。在他看来,明清中国的法律与社会代表了与近代西方相当不同的另一种秩序类型。以西方近代法律标准来衡量,中国传统社会不仅没有所谓私法秩序,如果推至极端,甚至可以说,这种秩序类型中并不包含近代西方意义上的法。[86]然而,如此理解的中国传统法秩序并非不具有自身的完整性与内在合理性,也不因为其有别于西方法秩序的性质而应被人轻视和低估。相反,鉴于中国传统的法秩序实际上与一个巨大和辉煌的文明相始终,深入了解这一法秩序的作用机制,正是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任务之一。

  在把滋贺与仁井田作比较时,论者谓后者“一举扩大了中国法史学之领域”,而前者“则是以精致的论理当武器对主要的论点作深入的挖掘”。[87]换一个角度,我们也可以说,仁井田的知识范式基本上出于马克思主义史学,滋贺的尝试则更接近韦伯的解释社会学传统。因为这种差别,滋贺对理论更敏感,对概念更注意,对比较方法更重视。滋贺派的学者,不像仁井田那样精于文献考订和材料搜罗,而是长于理论架构的安排、比较概念的运用和对基本史料的深入分析,这使得他们的研究更具理论深度。

  滋贺派研究的另一个特点与他们采取的“法秩序类型”分析模式有关。滋贺对情、理、法三者关系的分析,对调解和裁判程序的研究,或者,滋贺学生之一的寺田浩明对明清社会“约”的研究和对“管业”、“冤抑”等概念的细致分析,都不只是为了说明某种具体的观念、制度或者程序,而是想要透过它们去了解一种特定类型的法秩序,说明这种秩序的性质、过程和机制。反过来,他们对相关概念、行为和制度的分析、阐释,也总是以某种规范秩序的内在完整为前提展开的。这种取向和关切令滋贺派的法律史研究既有宽广的视野,同时也不乏对具体现象的深入分析。

  显然,滋贺一派切入法律史的路径与前述梁治平的比较法律文化的进路颇为接近。二者都以“秩序类型”为出发点,都重视本土概念,强调内在结构和整体性;它们都拒绝普遍主义,都表现出解释社会学的倾向。尽管这二者在学术渊源、生长环境、研究重点、问题意识等诸多方面互不相同,考虑到它们是在没有任何相互接触和了解的情况下、在相当不同的背景之中完全独立地发展起来的,那些跨越国界的共同性所具有的时代特质便更加值得注意。[88]

  中国法律史研究中日本的特殊作用也表现在另一个方面。1895年甲午战争之后,清廷被迫割让台湾与日本,此后50年台湾由日本统治,这段历史本身已经成为中国法律史上一个插曲,并在今日台湾法律与社会中留下深刻痕迹。[89]此外,日本占据台湾和侵华期间,分别在台湾和被占领的东北、华北等地区进行过系统和颇具规模的社会惯行调查,因此而产生的调查报告和资料汇编等已经成为后来法制史学者们研究相关问题所依据的主要材料。[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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