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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的精神实质及价值定位(4)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司法独立自从十八世纪在西方社会确立以来,显示出巨大的生命力,逐渐被世界各国普遍承认,成为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和基本原则。这是由司法独立的价值决定的。

  司法独立的价值是多方面的,在不同角度、不同层面上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般认为,司法独立有两个不同层面的意义:一是在司法的权力层面上,司法权独立于其他国家权力;二是在司法的裁判层面上,法官在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独立自主地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与司法独立的两个不同层面意义相对应,司法独立的对外价值是使司法不受其他国家权力的干涉,对内价值是保障司法公正。前者属于司法独立的自身价值;后者是司法独立追求的价值。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司法公正是司法独立的价值目标。当然,司法公正并非司法独立的当然结果。司法能否真正做到公正,在实体上,取决于法律本身是否体现多数人的意志,是否“良法”;在程序上,取决于诉讼制度的设计是否完善、合理。但是,司法独立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宪政制度,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制度基础。因此,应当从司法与实行法治关系这一更高的角度,对司法独立的价值进行定位。虽然,目前对“法治”概念有多种解释,但是多数观点认为,法治意味着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意味着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制衡。法律的至高无上权威,必须通过法律的实施,才能得到切切实实的体现。司法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司法对于维护法律的至高无上权威至关重要。当然,通过司法体现法律的权威,并不是靠强行压制,而是靠严格遵循既定的法律规范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司法的公正性来得到实现。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必须以司法独立作为先决条件。法治以民主政治为基础;而民主政治以反对国家权力过于集中、要求对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和有效制约为重要内容。在现代,由于社会结构的变更,导致国家与社会分离,也导致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法院不再是政府为解决纠纷而设置的机构,而成为政府与民众之间中立的裁判者。这一点,在我国由于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已得到普遍认同。我们可以看到,司法独立并不只是确保司法不受其他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的干预,它更进一步对行政权进行制约,在有的国家如美国,它甚至对立法权也予以抑制。综上所述,应将司法独立的价值定位为,实现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制衡,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必备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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